最高法院发布审理涉海案件司法解释 2016年8月2日 19:27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司法解释从今天开始施行。

    司法解释中明确,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也适用本规定。

    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次司法解释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的外国船只与人员,支持行政机关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对于依法处理海上违法犯罪的具体执法,维护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彰显了我国海上司法主权,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决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源网址:http://tv.cctv.com/2016/08/02/VIDEMi2J3sMyeKnhdbePmokQ1608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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