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类事项下月起不需到派出所开证明 2016年8月11日 19:22


     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从9月1日起,20类事项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意见》规定,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意见》同时还规定,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6类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12部门还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对各类证明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各部门之间要健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简化办事流程,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源网址:http://tv.cctv.com/2016/08/11/VIDEKELmuBj4j8XKthH89WS4160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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