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16年12月26日 19: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完善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针对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一些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等现象,《解释》专门设置了操作性更强的入罪标准,并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新增规定,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不论是否超标排放,不管排放时间长短,不要求造成实害后果,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解释》还明确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的,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并细化了排放、倾倒、处置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等部门将根据司法解释,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源网址:http://tv.cctv.com/2016/12/26/VIDEYJdIbF3pnhkXnd5PLzub1612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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