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辑思维微信]美国警察取不出的子弹2013.7.4

     作者:何帆

    摘自《看历史》

    经典美剧《律师风云》里出现过一则有趣的案例:被告蒙面抢劫一个便利店,被店主持枪击伤。就医期间,警方找到被告,但是,唯一能够证明被告抢劫的,只有射入他体内的子弹。为求自保,被告拒绝取出子弹。聪明的女律师劳瑞以这么做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的规定为由,说服法官驳回了警方的申请。这个案例的现实素材,就是最高法院1985年宣判的“温斯顿诉李案”。

    一天弗吉尼亚州居民拉尔夫·温斯顿开设的商店,突然有人持枪闯入,意图抢劫。温斯顿先发制人,开枪击中劫匪左半身。对方还击,打中温斯顿的脚,然后逃之夭夭。闻讯赶来的警察将温斯顿送往医院就诊。医治期间,温斯顿发现一名中枪者被送进急诊室,认出此人就是劫匪,连忙报警。

    中枪者名叫鲁道夫·李,声称自己是另一起抢劫案的受害者。但李的中弹部位,与温斯顿的描述完全相符,而且,在警方的讯问下,李的供述漏洞百出,根本无法自圆其说,所以,警方还是决定指控李涉嫌抢劫未遂、故意伤害等罪名。为进一步取证,弗州检察官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对李采取麻醉手术,取出卡在他左侧胸腔的子弹。

    李内心很清楚,子弹一旦取出,只要与温斯顿所持枪支的弹道相符,自己的罪名就算坐实了。他以可能有生命危险为由,反对进行手术。李将官司从弗州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摆在大法官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在维护公民个人隐私和安全利益与“公正执法”的重大利益之间进行权衡。

    医生若想确定子弹的位置,就得在嫌犯的肌肉组织里翻找,难免会对胸腔内的神经、血管和其他组织造成伤害,甚至增加并发感染的危险。对李来说,这样的手术会严重侵害到他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尊严,甚至使他的生命受到威胁。这个时候,“公正执法”涉及的大众利益可能就得退居其次了。

    除了价值权衡,大法官们还得考虑这么做的必要性。弗州检察官提出,之所以坚持要取出子弹,是为了进行弹道比对,证明子弹是从温斯顿的枪支中射出,进而证明李就是罪犯。但是,大法官们认为,检方并非只有取出子弹这一条证明嫌犯有罪的途径,现有证据对李已经非常不利。总之,强制取出李身内的子弹似乎没有必要,检方的要求很难构成“合理”搜查。

    综合以上理由,大法官们指出,在判断政府是否可以通过手术获得被告体内的证据时,应考虑三个因素:第一,手术对被告生命或健康的影响到底有多大;第二,手术对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侵犯的程度到底有多深;第三,如果不通过手术取得证据,对最终能否定罪的影响到底如何。本案中,手术麻醉非但危险,还会让嫌犯陷入无意识状态,侵犯到他的人格尊严。更何况,检方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有罪,不一定非取出子弹不可。所以,最高法院最终判定,检方强行取出子弹的要求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的“无理搜查”。

    “温斯顿案”中的嫌犯最终遭遇如何,子弹是不是一直留在体内,从官方记录中已经无从查考。但是,这起案件确立的侵入身体的“搜查”原则却沿用至今。需要指出的是,大法官在案件的判决中,没有说采取麻醉手术就一定是“有理”或“无理”。归根结底,处理任何个案,都是一个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过程,这也正是美国人实用主义思想的司法体现。

    罗胖曰:

    这样的故事在西方法律史上到处都是。

    本质都是——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为啥如此重要?

    听听边沁讲的一个故事吧:

    两人分一块饼。只能用刀来切,没有任何的尺子、天平什么的测量工具来保证一刀下去,饼能公平得被分成平等的两份。这次分割,将注定是难以达到实质公平的。那么,怎样做才能让两人心服口服呢?

    答案是——

    一人切,另一人先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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