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辑思维微信]反革命梦奸罪2014.9.9

     罗胖:

    英国的司法系统有一个特点,就是高阶层的法官是从一定资历的律师当中选的,而不是从低阶层的法官当中升的,也就是说司法系统当中没有职位升迁问题。那为啥这么安排呢?德国一位司法部长一语道破天机啊,他说啊,你以为行政机构影响司法机构的方式就是发命令吗?才不是勒,我只要手握让他们升官的权利就够了。你听得出他的弦外之音了吗?上下阶层的权力位置一旦确定,在上的人根本不必亲自去做恶,他只要流露出正常的偏好就够了,在下的人自然会去揣摩去逢迎去投其所好的,你要办的事情就能办成了。从这个角度上讲,作恶的不是具体的人,而是这种阶层的人际关系本身。所以啊好的法律制度不是用来看住坏人的,它恰恰是用来防范好人的。今天你回复“好人”两个字给你再看个例子。

    

    何帆

    在外地出差,和一群刑事法官下去调研。山路漫漫,大家开始说笑话解闷。既然都是法官,主题当然与案子有关。

    一位老法官说,1975年刚到法院工作时,国家根本没有《刑法》,一本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办案参考。没有经过任何法律训练的人,照样可以做法官、办大案。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很大,尤其体现在罪名认定上。为了争取政治正确,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反革命”三字,如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强奸就是反革命强奸罪……

    有一次,某个村子出了起奸尸案,搁在现在,当然得定侮辱尸体罪,那时这就属于疑难案件了。法官们讨论了半天,始终没有结论,最后还是承办人突发奇想,拟定了罪名:反革命……不讲卫生罪!

    一车人皆笑。另一位法官忍不住了,也讲了个罪名故事:

    说个真实案例,是我们90年代搞案件复查时发现的。也发生在没有《刑法》的年代。有位年轻工人,晚上做梦梦到和车间一名漂亮女工发生了关系,早上醒来很兴奋,到处向厂里人吹嘘,连细节都说得一清二楚。消息很快传到女工那里,那姑娘是个烈性子,羞愤难当,居然上吊自杀了。

    出了人命,事情就闹大了。年轻工人很快被保卫科抓了起来。案子到了法院,怎么定罪又成了问题,有人说该定反革命流氓罪,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那年轻工人只是做梦,并没有真正耍流氓,就算说他耍流氓,也是口头耍流氓。最后,还是法院院长拍了板:反革命梦奸罪,10年!

    一位女法官嫌我们讲得恶俗,便说了个带点浪漫色彩的:“有个村子,当年许多知青在此下放。有段时间,女知青们纷纷投诉,说总有人偷看她们洗澡。村里很重视此事,安排民兵和男知青轮流值班,终于破案,原来是村里一个二流子所为。案子到了法院,定罪又成了问题。其间,也有人提议定反革命流氓罪,可人家只是偷窥,没有动手啊。最后,还是一位军代表有见地,想了一个又贴合实际,又浪漫的罪名:反革命偷看青春罪。”

    我们聊得热烈,笑得大声,一位老同志一直闭目养神。见我们再无可讲,他终于开口了:“你们都说完了吧,我给你们说个猛的,也是真实案例,发生地点是昆明,80年代平反错案时,我亲手纠正的。两个年轻工人,其中一个家里有点小钱,买了块上海牌手表。你们要知道,那时候有块上海手表,可是很不得的事情,跟你们女同志现在有个LV包包差不多。买表的那哥们儿,姑且称甲吧,有一天无聊,跟朋友乙打赌,说,你如果把路边那坨屎吃了,我就把手上的上海表扒给你!乙一听,靠,还有这么好的事,二话没说,就把路边那坨屎吃了……”我们都被雷住了,认真听老法官讲。乙吃完,漱了口,嘿嘿,这个是我想象的,他总不能含着屎说话吧,就对甲说,把表给我吧!这个时候,甲反悔了,他肯定没想到乙会真得会把屎吃了,只好赖账不给。乙火了,要打甲。甲只好说,那我也吃一坨屎,就当还你吧,于是忍着恶心,也吃了路边另外一坨屎。

    或许是情节太过离奇,车内安静极了。老法官点了根烟,继续说:“倒霉的是,乙吃的是新拉出来的屎,所以没事。而甲吃的是陈年旧屎,有毒,当时就不行了,送到医院时,人已经死了。出了人命,单位当然不会放过乙,把他扭送到了公安机关。至于怎么定罪嘛……”老法官坏笑着看了看我们。

    “反革命杀人罪?”

    “反革命贪婪罪?”

    老法官答:“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15年!”

    谨以此文,献给1979年《刑法》颁布30周年,并提醒大家,一部完备、稳定、限制司法者无限想象力的《刑法》,对建设法治社会有多重要。文章作者何帆是最高法院法官。

    罗胖曰: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解释为什么必须“罪名法定”的时候说——

    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能拥有这一权威。

    2,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的对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

    3,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4,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以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刑罚,防的是坏人。而《刑法》防的,也包括好人。那些“自命公正”的、“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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