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辑思维微信]史上最具争议的遗产案 2015.5.16
罗胖:
问过一位律师朋友,说为什么你们搞法律的人总是讲一些法言法语啊?那些专有名词就不能说的通俗一点吗?那位律师说那还真就不行,法言法语虽然枯燥,但是在思考问题的时候有一个巨大的好处,就是排除情感的干扰。比如说,有人打电话给110报警台,让警察帮他买早饭,那该不该帮他买呢?如果要用那些带有政治热情的口号来理解这个事,什么警察有求必应、有难必帮之类的,那就应该帮他买早饭那。可是用法言法语一想,问题就很清楚了,首先,110报警台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第二,一切国家机构均须有明确的职权和职责,所谓无法律授权则无行政权力,即使是做好事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用纳税人的钱雇警察给一个懒汉买早饭,这本身就违法啊。今天您回复“法律”两个字,给你看一个美国历史上的法律案件。

熊秉元
关于遗产最有名的案例之一,是美国南方佐治亚州参议员培根的故事。
当他在20世纪初过世时,在遗嘱里明确指示死后以遗产盖一座公园捐给市政府;但是,只有白人的妇女和小孩可以使用这座公园!
在当时,这可是遗泽长存、备受称道的懿行。可是,物换星移,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勃兴;在社会改革者的眼里,“只准白人的妇女和幼童”使用,不仅是种族歧视,而且根本就违法。
因此,民权运动者提出告诉,要求政府当局禁止这种违法措施,结果得到胜诉。但是,公园开放之后,培根的后人也提出告诉。他们宣称,遗嘱里明确指定,公园只给特定人使用;政府当局开放公园,是违反立嘱人的意旨。既然如此,他们要求依遗嘱里另外一条“无从履行”的规定,收回公园。
诉讼结果,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培根的后人可以收回公园!
对于这个判决,波斯纳法官不以为然。他认为,当环境里的条件改变时,无须死守条文,而可以(应该)作与时俱进的调整。譬如,如果有人指定以遗产兴建小儿麻痹医院;当小儿麻痹完全绝迹之后,难道还要坚持不改初衷吗?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让这种医院转作其他的用途。因此,对遗嘱文字作生硬的解释,再把公园收回、发给参议员培根的后人,其实不合理,而且让他们不劳而获。
波氏最有趣、也最有说服力的论证,是提出一个假设性的问题:如果参议员培根再世,或者他能预见到种族关系的变迁,那么他难道还会禁止其他人进入公园吗?波氏认为,以参议员培根在国会里的表现和一生行谊来看,他相信培根会赞成开放公园。
事实上,波氏的论述还指出发人深省的一种思维:如果以死者为大,要恪遵遗志,那么私人的遗嘱,在位阶上要比宪法更高。因为只要经过适当的程序,连宪法都可以与时俱进地修改;相形之下,遗嘱值得凌驾宪法之上吗?
波氏的见解,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发挥。既然遗嘱的实现要依赖司法体系的支持,因此要耗用社会资源;那么,立嘱人的意旨和社会上其他人的权益之间,当然值得作一折中。
另外一件历史名案,1889年发生在美国纽约,一位富豪的遗嘱里,指名由继承人继承遗产。可是,也许是继承人自觉行为不检,怕富豪更改遗嘱;因此,他干脆自己动手,谋害了富豪,让遗嘱早日生效!
东窗事发之后,官司接踵而来;既然遗嘱里指名继承人,立嘱人又没有更改遗嘱;那么,继承人(杀人犯)是不是可以依嘱(依法)继承? 法院裁定,不准继承!原因很简单,如果在这种情形下还承认继承人的权利,等于是昭告天下:所有有危机感的继承人都可以尽早动手;只是要小心点,不要被逮住,而有牢狱或杀头之灾!
而且,循着“假设性的思维”,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探究。试问:如果立嘱人被继承人谋杀,但是未遂;立嘱人康复之后,还是不改遗嘱。或者,即使曾被谋杀,立嘱人为了确保继承人的权益,干脆在遗嘱里注明:我太挚爱这位继承人了,因此即使他谋害我,我还是希望由他来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根据“假设性的思维”,这时候就应当尊重立嘱人的意旨;即使是被继承人谋害,还是让他继承。可是,由另外一种观点来看,司法体系对立嘱人的权益,难道是没有条件的完全加以保障吗?就豫一般契约,法律尊重当事人自愿订定的条款,但是以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为限。
立嘱人的意旨受到尊重,但是也受到某种程度的节制。就像如果参议员培根再世,而且还坚持公园只容许白人的妇女和儿童使用;那么,法律确实可以依违反“民权法案”,判定这种意愿违法!
本文选自《正义的成本》。
罗胖曰:
为什么法律上有“追诉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哪怕是杀人犯,过了20年,法律也会放过他。
可是,一旦放过坏人,正义如何实现?
法律界的朋友回答我说——
1.首先肯定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
2.其次,20年,足以让正义本身发生变化了。
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是说——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返回前页 返回列表页 百拇医药网 杜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