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医保、招标政策走向透露
2015/6/17 医药云端信息

     招标/医保二元定价模式相关的药价政策是今年的核心

     今年医药政策主要是围绕招标/医保二元定价模式来展开各项改革,招标方面,今年2月28日出台《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7号文),确立了以分类采购为核心的药品采购思路,但这仅仅是一个指导意见,具体如何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在医保定价方面,按计划的时间表,9月份会有相应的规则出台,但医保支付标准如何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产生的中标价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医保如何参与到药品定价形成机制中?等等一系列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

     据悉,在6月12日举行的2015第十一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之闭门会议上,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及秘书长熊先军、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副司长朱洪彪以及部分省市医保、招标相关官员,对于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及定价机制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

     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一破一立」

     熊先军认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一破一立」,一破,就是破除政府部门直接确定药品价格的定价机制,这反映在国家发改委取消了大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但在实际操作中,比如在招标环节,仍没有完全放权给市场。一立,就是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ps.但点苍鹤认为,就目前来看,这一主导方向仍未形成,药品采购和销售方的各项行为依然带有很强的行政制定乃至干预色彩,还没有真正立起来)

     在熊先军看来,药品出厂到商业批发流通、再到与医疗机构的交易行为,政府都不应参与,政府真正要管的是药品卖方(医疗机构、药店)和买方(医保基金、病人和政府)之间的公平对等交易。

     对于业界关心的医保支付标准制定问题,熊先军指出:

     不同人群的医保支付价一样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和患者共同就某一药品向药品提供方(医院、零售药店)结算费用的标准。 中国不能照搬德国和台湾模式制定“医保支付价”,因为中国的制度是统一的,支付的水平是不一样的,不可能制定针对居民、职工和农合不一样的医保支付价。(ps.如果针对不同医保人群的支付标准一样的话,那就意味着医保支付标准的出台及执行,三保合一是先决条件。但究竟合在哪一个部门,或是第三方机构?现在仍未有定论)

     医保支付标准的几个误区

     医保支付标准,不是医院定价招标之后,医保部门设定一个分摊比例,也不是医保定一个固定价格,医院招标零售价超过固定价格后患者自负,这样会把价格风险转移到患者身上。(ps.这等于是否定了流传了好几年的医保基准价)

     医保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各个地方的医保基金才是制定具体标准的单位。通过医保控费发挥引导市场合理价格的作用,这是一个综合性政策措施,而非制定一个支付标准。(ps.这与近期流传的医保标准的制定下放到各医保统筹区一致)

     7号文出台背景

     关于药品招标政策,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副司长朱洪彪回答了7号文出台的背景:

     我国的卫生总费用比例还有很大的成长空间,目标是到202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规模可以达到8万亿;

     我国个人卫生支出占33.9%,与世界公认的卫生总费用里面个人支出占比1/3基本符合;

     我国卫生总费用构成当中,药品占比太高。

     因此,要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就一定要推动合理用药,也要推动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等,来调整卫生总费用的结构。

     每一个分组当中,中标企业最多不超过两家

     7号文是一个指导意见,卫计委为此要专门出一个落实7号文的通知,这个文件很快正式公布。在文件中,对中标企业的数量做了明确的规定:每一个分组当中,中标企业最多不超过两家。

     国家谈判方案马上下发并启动

     正如先前流传的消息那样,文件对省级集中采购招标的时间,也规定了在11月中下旬。国家谈判的方案也已经通过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讨论,正在会签,很快就会下发,一旦下发之后就会启动国家谈判。(ps.北京阳光采购方案看来要与国家谈判方案在时间上同步下放)

     医改试点地市可独立采购

     按7号文的政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以在省级采购平台上单独组织采购,朱洪彪副司长指出:医改试点省可以自行决定,开放给地市独立采购,但这是基于许多工作已经在省里采购平台上完成后的单独带量采购,这个和以省为单位坚持集中采购并不矛盾。

     (ps.带量采购已经在医改试点省份安徽全面铺开,在带量采购几乎等同于二次议价的形势下,非医改省份是否都像医改省份那样操作?恐怕也在所难免)

     尽量压缩竞价分组的层次

     此外,关于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质量层次划分问题,朱洪彪指出,质量一致性评价政策出台后问题将迎刃而解。但由于目前仿制药质量存在差异,在竞价分组究竟分几组合适,无法给出明确的统一答案。目标上,需要尽量压缩竞价分组的层次,提高竞争程度。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决定分组?

     关于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现在已经在国家相关部委的工作议程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已经提出了时间表,确定完成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时间。

     ps.质量层次的划分关系到一个药品的招标价格命运,但假如与质量一致性评价相关联的话,问题多半不是迎刃而解而是问题复杂化。因为一致性评价分批分时间完成,总共现在也没超过100个,貌似通过了几个没敢公布,即便今年底前完成基药部分,数量和范围也不能和招标相匹配。这样的效果和效率如何与招标同步?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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