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方案的四大特点,创新还是突破?
2015/7/17 医药云端信息

     文 ▎香蕉甜

     方案四大特点:

     1、基药+非基药+耗材「三标合一」

     2、基药品种打破零差价销售的惯例:医疗机构按医保支付价销售,实际采购价与医保支付标准之间的差额将会根据考核情况奖励医疗机构;

     3、带量采购几乎等同于二次议价:各地在省级中标价基础上再次压低价格,省内价格上下联动;

     4、明确规定药品采购启动及执行时间:2015年第四季度正式启动,2016年4月1日执行新标结果。

     近期,青海省出台《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这是继安徽以后第二个开启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医改试点省份,对于该省如何完善落实7号文各项要求、如何采购?备受关注。

     据悉,该方案制订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然而方案全文却未提及7号文的升级细化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还是令人感到有点意外,不过,在坚持「四个有利于」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青海还是有些创新的。

     方案如何完善7号文各项要求?

     组织形式:三标合一,省级统一组织。

     总体要求: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禁止网下采购,禁止各种名目的网下利益输送。

     招标制度:按《国办发〔2015〕7号》双信封评审,先经济技术标,再商务标,无创新。但对药品剂型规格标准化做了明确:以适应症、功能疗效类似优化组合和归并。

     医保支付:支付方式将以基金预算管理全面实施总额控制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按人头、病种、床日、定额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比例,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

     支付标准:省人社厅牵头制定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医保支付价的,按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行销售,差额部分通过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等合理用药考核后,按比例用于公立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药物打破了“零差率“。

     创新:青海省卫计对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发布了两个文件,在执行307基药时,发布了文件《青卫药政[2010]2号》;在执行520基药文件《青卫药政〔2014〕9号》,两个文件均明确提出执行“零差率“销售。然而,青海省列入医改试点省份后就可以打破执行了近五年“零差率“的成果。

     ——先看药品

     采购范围:三个“什么”,即“用什么、招什么、采什么”。首次体现“用”,“用”放在最前面,指出青海全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符合7号文规定)

     时间进度做了明确:2015年四季度正式启动,2016年4月1日执行新标结果,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2013年度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结果执行时间2014年3月1日,到2016年4月1日刚好两年。)

     药品实施分类采购与《国办发〔2015〕7号》内容一致,仍分为招标采购、谈判采购、挂网采购、定点生产和精麻毒放等特殊类药品。而在”招标采购“中并没有“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以上企业生产“做具体明确。用量多少才算大?采购金额达到多少才算高?几家生产才算多家?模糊的省级方案未免让业内觉得完善得有些不足。

     ——再看医用耗材

     引进和完善《国办发〔2015〕7号》分类采购新机制: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和限价采购三种形式,并明确了列入范围。

     哪些医用耗材能进入招标采购:按全省医疗机构前三年平均使用量进行计算、且价格高的,由省卫计委来确定招标采购目录。

     项目进度安排:2015年三季度,首先启动心脏起搏器、心脏(冠状动脉)介入、外周血管介入、人工晶体等第四类高值医用耗材,并在2016年1月1日执行新的中标价。2016年第二季度预计启动检验试剂的集中采购工作。

     如何落实带量采购?

     《国办发(2015)7号》中“落实带量采购“对医院的采购行为明确两点:一是医院只报在用药品名称到剂型、规格以及用药需求;二是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省级中标价格采购)。《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进一步做了完善和明确: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

     青海省做为医改试点省份,对《国办发(2015)7号》对”落实带量采购“的指导原则有一定突破。具体做法是:

     首先组建采购联合体、采购共同体,以前三年平均采购量的80%科学编制采购计划,并在省级中标价(含谈判价)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参照西北其他四省(区)价格,与各生产企业自行议价带量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谈判价)。如果成交价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谈判价),实行全省价格联动调整。

     总体而言,青海在7号文相关要求下,坚持四个有利于原则进行药品及耗材的分类采购。同时,作为四大医改试点省份,又有自己的大胆探索和积极实践,在行动中将医改推向前进。这给业界正确理解7号文及70号文提供了一个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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