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有三类药品可以进行备案采购
2015/7/29 医药云端信息

     川基药采〔2015〕109号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关于部分药品开展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精神,为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部分药品(不含常用低价药品)纳入备案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因新农合剂型判定不清而未申报挂网的药品。

     (二)新判定属于医保目录的药品。

     (三)医疗机构报告临床必须采购使用且未挂网的常规上网限价药品。

     二、备案方式

     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凡愿意按照备案药品挂网的,可按照《关于<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药品开展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川基药采〔2015〕91号)准备资料,进行备案。其中第(三)类药品还需提供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药品需求报告,注明必须采购原因。

     三、医院采购

     医疗机构采购备案药品时按照《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进行采购,三级公立医院采购比例不得超过10%,二级公立医院采购不得超过5%,其他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备案药品。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7月28日

    http://www.duyihu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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