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即将启动新一轮的药品集采工作,要求9月30日前上报采购计划
2015/9/9 医药云端信息

     关于医疗机构上报临床使用药品品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件要求,我区即将启动新一轮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为制定拟采购目录,请上述各单位通知所辖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上报不低于上年度(2014年)实际使用量80%的药品和临床必须使用的药品,每种药品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医疗机构使用用户名密码登录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中的“非基本药物交易平台”。

     二、点击左侧菜单“采购计划上报管理”中的“采购计划上报”,需先选择使用的品规,填写采购量和采购金额后打钩,点击“确认上报”;

     三、如选择使用的品种中剂型、规格为空,点击“新增剂型规格”,填报所使用的剂型与规格后,点击“保存设置”。

     四、如果医疗机构需上报的药品品规不在所选择的目录中,点击左侧菜单“采购计划上报管理”中的“新增品种上报”,填报药品信息

     后,点击“保存设置”。

     联 系 人:陈蕾

     联系电话:0991-8521731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9月8日

    http://www.duyihu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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