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卫计委追款】要求医疗机构在2016年5月底前彻底解决历史药款陈欠问题
2015/9/21 医药云端信息

     近日,辽宁省卫计委发出《关于改进公立医院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总体要求是改进该省医院药款结算管理,加快回款速度,设立过渡期,清理历史拖欠。通知核心内容是:

     1.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即一票制)

     2.要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管理,医院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考虑到我省目医疗机构药款结算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合理设置过渡期,采取逐步化解、分步实施的方式,在合理化解历史陈欠问题的同时,逐步提高回款及时率。各医疗机构要力争在2016年5月底前彻底解决历史陈欠问题,并实现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60天、到2016年12月底过渡到不超过30天的工作目标。

     3.《通知》要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抵制商业贿赂,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

     4.要严格纠正和禁止医疗机构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关于改进公立医院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 》

     辽卫办发〔2015〕16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精神,加强和改进医疗机构药款结算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要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

     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抵制商业贿赂,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的方式,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明确要求,要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管理,医院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考虑到我省目前医疗机构药款结算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合理设置过渡期,采取逐步化解、分步实施的方式,在合理化解历史陈欠问题的同时,逐步提高回款及时率。各医疗机构要力争在2016年5月底前彻底解决历史陈欠问题,并实现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60天、到2016年12月底过渡到不超过30天的工作目标。

     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统一由县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中心结算。要加强县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中心的建设,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以县为单位统一、及时结算。

     二、强化考核,采取综合措施推动药款及时结算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药品集中采购、尤其是药款结算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

     要规范和净化药品在医疗机构内部的流通渠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医疗机构设立结算户头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要严格纠正和禁止医疗机构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督导,开展药款结算工作专项治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药款结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处室协同负责,确保医疗机构药款按时结算真正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药款结算工作的督导、检查,并提出分步整改措施。要坚持问题导向,剖析问题根源,落实改进措施。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和省直各医疗机构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药款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导检查工作和整改措施制定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卫生计生委,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秦冬彦

     联系电话:(024)23382935

     电子邮箱:lnypqxc@163.com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8月30日

    http://www.duyihu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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