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州省招标采购方案(网传版)政策分析
2015/10/23 医药云端信息

     作者:蓝眼睛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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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流传出贵州省招标采购的方案,整体方案政策中规中矩,重点内容如下:

     分类采购目录:

     1.谈判采购药品目录:主要涉及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

     2.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

     3.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目录: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的药品。

     4.招标采购药品目录:除上述目录外,医疗机构申报的其他药品均纳入《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以上目录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012年版》、贵州省医疗保险药品和新农合报销目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常用低价药目录等为基础,由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网上申报,汇编成《2015年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分类分批开展采购工作。

     质量类别划分:

     第一类别:保护期内的化合物专利药品、获得国家级奖项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原研制药品、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第二类别:欧美认证药品、保护期内中药保护品种、首仿药品、香港医院管理局采购药品、获得省级与质量有关奖项的药品。

     第三类别:GMP认证药品、进口药品。

     限价制定细则:

     依据:2010年贵州省集中采购的平均中标价;2011年贵州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平均中标价;随机抽取全国6个省份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基药、非基药)的平均中标价;国家国际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应该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原则:同质量层次同竞价组的品规制定同一限价,限价按最小制剂单位计算。

     竞价品规的限价:没有中位价的其他规格、剂型,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

     议价品规的限价:以7个省份(含贵州省)的次低价为限价;

     无法计算限价的品规进入专家议价谈判。

     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的“双信封”评审办法:

     经济技术标评审: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进行评审,实行百分制。按照同一品规药品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入围商务标数量:≤3家全部进入,4-6家进入3家,7-10家进入5家,11-15家进入7家,16-20家进入9家,21-30家进入12家,>30家进入15家。若只有2家入围商务标,按议价办法评审。

     商务标评审:企业报价不高于限价时,每个竞价组按报价由低至高选择2家拟中标;同一竞价组中,贵州省内企业报价不高于限价且不超过同竞价组中其他拟中标企业的次低价者为拟中标入围品规。

     企业报价高于限价,由议价专家委员会按照商务标报价从低到高的排名顺序与投标企业进行议价谈判,以不高于限价者为拟中标入围品规。若均不能达成一致,宣布废标。

     议价规则:

     议价品种仅1家,企业第一轮报价不高于限价的,直接入围;高于限价的企业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不高于限价的入围,如仍高于限价但降幅大于5%的,由议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票数过半予以入围。

     议价品种为2家的,第一轮报价均不高于限价的,两家均入围;如果只有一家报价不高于限价,该企业直接入围,另一家进入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不高于限价的予以入围,报价仍高于限价的予以废标;第一轮报价两家均高于限价的进入第二轮,第二轮报价不高于限价的入围,若两家仍高于限价,降幅较大的企业,以及报价低于降幅大企业的另一家,由议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票数过半予以入围。

     药品生产企在采购平台的报价不得高于该企业在贵州省药品流通市场供给其他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含市场零售药店)的采购价。

     价格谈判采购办法:

     在《国家谈判药品目录》未出台前,均纳入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的议价范围,出台后,纳入《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的药品按国家或省级谈判结果执行。

     直接挂网采购办法:

     纳入《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采取由企业自主申报、经资质审核合格后挂网。本类药品依据公开招标采购药品质量类型划分和限价制定原则制定参考价,以贵州、云南、四川、广西四省的中标平均价作为医疗机构采购的参考价格予以公布。 医疗机构可单独或组成医院联合体的方式采购。

     国家定点生产采购:按国家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

     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另行组织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

     试点城市采购:

     允许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城市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改革城市的药品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同一厂家,通用名、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改革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的,即采购价差超过10%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改革城市成交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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