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是好东西,医药行业人士应该坚守底线,传递准确信息!
2016/3/22 医药云端信息

     医药云端信息: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文:点苍鹤

     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几乎摧毁了公众对疫苗乃至整个公共卫生防疫体系的信心。本来是防疫病毒的,这下可好,防疫体系还没来得及抵抗病毒的侵袭,先从内部被攻破了!

     今天一整天,朋友圈刷屏什么《疫苗之殇》这完全是非专业人士的胡说八道,作为医药界的从业者来说,我们在坚持底线(谋财不可害命)的同时,也需要向非专业领域的亲友、朋友厘清一个基本的事实:

     非法疫苗≠失效疫苗≠有毒疫苗,这批疫苗=二类疫苗=小孩子们不需要打的自费疫苗,合法疫苗=有效疫苗=无毒疫苗≠不会产生不良反应的疫苗。

     从现在的案情进展来看,警方查获的涉案疫苗都是第2类疫苗,尚无第1类疫苗出现。

     而从疫苗案的发展来看,公众的心理几乎是处于恐慌状态,这几天里不知道有多少家庭,多少母亲翻出小孩接种疫苗的小本本来查看,到底小孩之前注射的是什么疫苗?有无问题疫苗?而一些不良媒体为了吸引眼球,鼓吹什么“不去接种疫苗反倒是安全的”的不负责任的言论。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疫苗是人类抵抗和预防传染病最有效的措施,质量过关的疫苗属于低风险的生物制品,切不可因为流通领域出现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而放弃接种疫苗。否则,这才是真正的灾难!

     因此,医药界的人士,千万别人云亦云,要传递准确的信息,在此特殊时期,别让社会对医药界产生不良的反馈,需知:

     非法经营疫苗的犯罪分子≠卖药的;卖假药的≠卖药的;卖好药=行善积德

     疫苗(vaccine)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一类疫苗,简单的理解就是我们平时不花钱,但必须接种的疫苗是第一类疫苗,而那些花钱自愿接种的疫苗属于第二类疫苗。

     两类疫苗管理途径完全不一样,第一类疫苗是由政府统一采购的,疫苗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直接向疾控机构进行供苗,而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运往各个接种点的组织工作也是由疾控的来组织。全程所产生的费用由财政全包,不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但第二类疫苗不是这样,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除了“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外,接种单位可以向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苗。而且,疫苗批发企业之间是可以买卖第二类疫苗的。

     以下内容来自:央视、CFDA官网

     山东5.7亿元非法疫苗流出案件曝光后,各地紧急追查300余名上下线人员线索。同时,问题疫苗的非法流通渠道也成为公众关心和追问的焦点。

     3月21日,C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出通知,经总局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查扣药品的数据分析发现,9家药品批发企业可能是造成涉案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者。

     存在问题的9家药品批发企业分别是:

     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

     湖南华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

     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实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郑州邦正医药有限公司

     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

     陕西医维达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CFDA要求有关省局对上述9家药品批发企业立即开展调查,彻底查清其虚构销售产品的真实流向,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立案查处,依法严肃惩处。涉及其他企业的也必须追查到底。

     各有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调查结果于2016年3月25日前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开

     三部委要求各地设联合工作组查清去向

     与此同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卫计委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立即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做好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涉案产品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联合工作组应当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每日逐级向上级联合工作组上报。省级联合工作组需将本地区情况汇总后,于每日17时前分别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案件查办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12种涉事疫苗均为第二类

     3月20日,经对警方提供的查封疫苗品种清单进行核实,实有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分别为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等;2种免疫球蛋白分别为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1种治疗性生物制品,为细菌溶解物。

     山东省食药监局表示,由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组成案件处置工作小组,对所有案件线索,全力追查,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山东还将立即组织疫苗经营、使用单位对所有库存疫苗进行排查,一旦发现来源不明疫苗,立即封存,对不按要求办理的,一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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