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药价专项检查查处第一案,控销也该规避风险了!
2016/7/28 医药云端信息

     医药云端信息: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文:云希

     昨日(7月27日),发改委发出《我委依法查处艾司唑仑药品垄断协议案》的通告。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60余万元。

     此为发改委5月底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以来查处的第一例价格违法案件。

     《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要求专项检查从2016年6月1日开始,至2016年10月31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

     重点检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并且发了狠话“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7、8月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企业。这不,三家企业撞枪口上了。正好是重点检查对象——原料药生产企业,正好违反了重点检查条款,而且是第一条:

     (一)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二)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的行为;

     (三)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五)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

     (七)其它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

     国家在各项政策中都有反复强调,价格合法合规的必要性,发改委在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中再次将其列为重点工作,要求各部门配合整顿规范医药市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实施商业贿赂、暗中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工作将全年持续推进。

     合规经营大家都明白,怎么合规经营呢?全按法律法规来会把企业经营死,我们挑重点,关注药企在经营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三类价格违法行为:

     横向垄断:

     就如艾司唑仑原料药垄断案一样,几个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垄断多见于原料药生产企业,且生产企业不多的情况。只要不是刻意联合不会认定为垄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1月,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等五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低价药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399.54万元,也是一例横向垄断案例。

     纵向垄断

     纵向垄断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间达成了排除、竞争协议。其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即是生产商操纵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的价格。这种垄断非常常见,大多快消品均采用这种控制下游客户销售价格的方式稳定价格体系。

     医药行业的控销模式也是如此(“控价格、控渠道、控终端”),“控价格”是控销的核心,一般是上下游各销售环节约定一个价格,控销品种不得低于此价格出货以保障相关利益方。很显然,这样的价格形成方式不是市场作用而是人为干预的结果,涉嫌违反了价格反垄断条款。

     虽然发改委此阶段价格行为专项调查重点关注原料方面的控销,但对销售环节的控销并非等闲视之。事实上,发改委系统早在2014年就密切关注这类控销行为,并在2015年间对某些控销企业进行了调查。不排除查完横向垄断接着调查纵向垄断。采用此模式经营的企业需关注销售行为,合理规避经营风险。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

     “不公平高价”没有明确定义,但是如果出现地区价差过大,不管是国内外,还是不同省份之间,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医疗机构或药店之间出现高低价并行的情况,就风险极大。

     当然,仅仅是零售终端的销售行为不会危及生产经营企业,但在调查过程中,物价检查部门顺藤摸瓜,将药品从生产到终端的各环节价格行为全梳理一遍,经得起这种梳理的企业有几个?若再加上税务部门联合执法,能毫发无损的就是神仙。所以,防记者、防患者、防同行、防猪队友,防各种举报投诉。

     关于价格放开后物价部门对药监监管加强的老话,云端就不再啰嗦了。这第一案已出,这也不会是最后一案,再次给大家提个醒,合规经营,至少要看起来合规!

     附:《我委依法查处艾司唑仑药品垄断协议案》通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60余万元。

     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神经系统用药,同时列入国家低价药目录。

     我国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4家,实际在产的只有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这3家企业同时也是艾司唑仑片的生产厂家。

     调查发现,2014年低价药政策出台后,3家企业通过会议、会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了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2014年9-10月间,当事人在河南郑州举行会议,协商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有关安排。

     当事人最后达成以下共识:一是每家企业生产的艾司唑仑原料药仅供本公司生产片剂使用,不再外销;二是对艾司唑仑片剂集体涨价形成默契。2014年12月以来,3家企业通过下发调价函的形式逐步调高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华中药业和山东信谊多次通过会面、电话、短信等形式就调价信息进行沟通联络。

     调取的原料药销售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4年,当事人共向下游16家片剂生产企业供应原料药。2014年10月以后,当事人陆续停止对外正常供货,生产的原料药仅供自用,大部分片剂生产企业由于缺少原料药而被迫停产。

     调取的片剂销售数据显示,2014年12月至今,3家企业销售的艾司唑仑片价格均出现大幅上涨,且涨价时机高度一致,证明联合涨价的价格垄断协议得到了实质性实施。

     以3家企业都生产的1mg*20片规格的艾司唑仑片为例,2015年至今,华中药业出厂价上涨超过3倍,山东信谊上涨近2倍,常州四药上涨1.6倍,3家企业的艾司唑仑片出厂价格涨至约1毛/片。

     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作为生产销售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艾司唑仑原料药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使其他片剂生产企业由于缺少关键投入品而被迫退出市场,严重排除、限制了片剂市场的竞争,也扫清了在片剂市场实施联合涨价的障碍;

     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提高艾司唑仑片剂价格的垄断协议,直接导致2015年以来艾司唑仑片剂价格的大幅上涨,增加了广大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两种垄断协议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仑片剂市场供应总量减少,患者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

     根据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当事人在垄断协议中的不同作用、对调查的配合程度等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并处罚款共计2603823元。

     其中,对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处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百分之七的罚款,计1571829元;对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在调查过程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山东信谊,处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计547563元;对垄断协议的跟随者、违法程度较轻且能积极主动整改的常州四药,处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计484431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近日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重点检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欢迎社会各界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

     预告:8月13-14日,我们将在广州举办《营改增+两票制背景下的营销解决方案》研讨会,欢迎参加,议题如下:

     一、两票制+营改增政策对医药行业的冲击及影响

     1)两票制的定义、要求及推行趋势分析

     2)营改增政策对药企税务、发票的要求

     3)两票制+营改增对各医药营销模式的冲击

     4)各项政策的合规要求

     二、医药企业如何应对两票制+营改增政策

     1)底价模式如何过渡到两票制

     2)自营模式如何调整

     3)新形势下的商务渠道构建

     4)主流发展方向:CSO

     三、CSO公司的设计

     1)如何开办CSO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公司架构

     2)CSO服务内容设计:以营销预算为起点,项目执行为核心的合规运营

     3)协议签订:厂家与CSO;大型CSO与小型或专业CSO;

     四、营改增+两票制下的CSO财税规划

     1) 两票制对厂家和代理商财务管理的影响;

     2) 营改增后代理模式转型的财务对策;

     3) 营改增后自营模式下的财务对策

     4) 药企应如何利用营改增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五、CSO公司管理

     1)营销管理;

     2)费用管理;

     3)支付管理。

     详情请来电咨询:金老师138-1018-2977彭老师135-2265-2360

     长按以下二维码,可以向点苍鹤提出问题,语音回答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医药云端信息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