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辅助用药政策调整:排名前50的注射剂危矣!
2016/8/12 医药云端信息

     医药云端信息: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来源:内蒙卫计委

     【云端按语】内蒙今日向社会征求《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时间为2016年8月12日至8月26日。一个月前,内蒙计生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的通知》。

     一个月的时间,先“进一步规范”,后又进行“加强”,这是对辅助用药有多恨啊!今日文件与上月文件基本相同,增加目录调整期限规定——半年;区分不同等级医院处方点评数量;合并限制使用目录和重点监控目录,取消缓冲期;目录中骨瓜提取物注射液变更为注射用骨瓜提取物。

     点击右边蓝字可查看:辅助用药全国形势汇总分析(新增一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 第11号

     为加强我区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8月12日至8月26日。可通过信函、传真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身份反馈意见和建议的,请签名并附个人联系方式。

     信函(特快专递)请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联 系 人:李 婧

     联系电话:0471—6946143(兼传真)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8号楼

     邮政编码:010055

     2016年8月11日

     附件: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近年来,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断加强药品使用管理,临床用药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目前,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常态化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临床用药不规范、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针对一些价格高、用量大、辅助性治疗药品的使用管理存在疏漏,不同程度存在不合理用药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现就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辅助用药范围

     本通知所称辅助用药是指有助于增加主要治疗药物的作用或通过影响主要治疗药物的吸收、作用机理、代谢以增加其疗效、降低毒副作用的药品;或有助于疾病或机体功能紊乱的预防和治疗药品。

     主要分为增强组织代谢类、活血类、神经营养类、维生素类、电解质类、自由基清除剂、免疫调节剂、新型糖类输液类、肠内外营养类、其他类等十类。

     二、建立辅助用药跟踪监控制度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依据2013-2015年国家合理用药监测网及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相关数据,结合采购金额,参考价格、常态采购数量、单次使用量、临床使用情况等对全区医疗机构辅助用药进行综合评估,建立自治区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见附件1),并实行跟踪监控和动态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各专业用药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结合就诊患者疾病谱特点,合理确定本机构辅助用药使用目录,优先选择临床常用剂型和剂量规格。

     建立健全科学的药品遴选制度,对新申请购入辅助用药品种、调整品种及供应企业实施严格论证。自治区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及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使用目录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三、加强辅助用药临床使用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完善并落实本机构药事管理制度,建立辅助用药管理制度,制定辅助用药分类使用原则。

     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实施跟踪监控,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处方涉及贵重药品时,应主动与患方沟通,征得患方同意,规范用量,努力减轻急性、长期用药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严格控制辅助用药品种数量,逐步降低辅助用药使用比例。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和考核,把处方合格率作为检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药事服务和药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病历讨论和用药点评,为医师临床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干预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医师开具辅助用药处方时应当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遵循能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不多用,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输注,能用低档药品的不用高档药品的原则,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严禁为完成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而滥用药品的行为。

     医师对开具和使用辅助用药负有直接责任,临床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辅助用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医师开具的辅助用药处方要进行审核签字,对本科室辅助用药使用情况要进行分析评价、督导检查及督促整改。

     四、实施辅助用药处方专项点评

     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在自治区重点监控目录和本机构使用目录内消耗金额合并排名前20位的辅助用药处方,全部纳入本机构处方点评范围,点评范围要覆盖医疗机构全部临床科室。

     三级医疗机构每月抽取门急诊处方不少于50张、出院病历不少于30份;二级医疗机构每月抽取门急诊处方不少于30张、出院病历不少于30份实施点评,同一通用名如规格、厂家、剂型不同时应分开点评,当月某种药品处方(医嘱)不足上述数量时,所有使用该药品的处方(医嘱)全部实施点评。

     点评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要求,对处方(医嘱)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

     在对终末病历实施专项点评的同时,要加强对运行期病历的巡查,重点对正在使用进入目录药品的运行期病历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对连续三个月均进入本机构消耗金额前2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均超过10%的辅助用药,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且本年度内不得恢复使用。对使用异常、使用量和使用金额排名靠前的辅助用药分别进行排名,在本机构内公示药品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

     对连续三个月超常使用辅助用药的科室,要对其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点评和巡查中发现的医师不合理用药行为,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限制其处方权直至取消其处方权。

     五、开展监测评价与质量控制工作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辅助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预警信息。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制订辅助用药临床应用专项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指标,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评价。对处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超常用药和不适宜用药率,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

     逐步将辅助用药管理纳入临床用药综合监控系统,对辅助用药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评价等各个环节实施监控。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过程控制,逐步实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升合理用药及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临床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委托自治区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对各地辅助用药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辖区内的临床药事管理质量控制工作,组建盟市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充分发挥质控中心的作用,围绕临床药事管理、临床合理用药等内容开展质量控制和监测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辖区临床药事管理与合理用药水平。

     组建盟市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的相关文件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盟市每年对辖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督导检查,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将辅助用药使用管理作为考核评估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医院评价和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跟踪复查;

     对于存在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重点对公立三级医疗机构辅助用药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必要时对各盟市和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自治区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本机构上月消耗金额排名前50位的注射剂型药品目录(按消耗金额由高到低排序,见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报送数据将作为调整自治区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辅助用药使用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

     2.医疗机构消耗金额排名前五十位注射剂型药品目录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

     类型

     药品名称

     活血类

     谷红注射液

     注射用红花黄色素

     大株红景天注射液

     参芎葡萄糖注射液

     丹参川芎嗪注射液

     注射用血栓通

     丹红注射液

     疏血通注射液

     灯盏细辛注射液

     神经营养类

     脑苷肌肽注射液

     单唾液四己糖神经节苷酯注射剂

     盐酸赖氨酸注射液

     免疫调节剂

     小牛脾提取物注射液

     脾多肽注射液

     注射用核糖核酸Ⅱ

     胎盘多肽注射液

     甘露聚糖肽注射液

     肠内外营养类

     脂肪乳氨基酸(18)注射液

     复方氨基酸注射液(20AA)

     电解质类

     钠钾镁钙葡萄糖注射液

     维生素类

     注射用复方三维B(Ⅱ)

     注射用12种复合维生素

     注射用脂溶性维生素(Ⅱ)

     新型糖类输液类

     转化糖电解质注射液

     转化糖注射液

     增强组织代谢类

     复方二氯醋酸二异丙胺注射液

     甲硫氨酸维B1注射液

     低分子右旋糖酐氨基酸注射液

     其他类

     瓜蒌皮注射液

     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注射剂

     舒肝宁注射液

     奥拉西坦注射液

     注射用复合辅酶

     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

     小牛血去蛋白注射液

     注射用骨瓜提取物

     康莱特注射液

     复方苦参注射液

     消癌平注射液

     注射用二丁酰环磷腺苷钙

     鹿瓜多肽注射液

     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

     注射用环磷腺苷葡胺

     磷酸肌酸钠注射液

     鸦胆子油乳注射液

     促肝细胞生长素注射液

     华蟾素注射液

     肝水解肽注射液

     天麻素注射液

     复方麝香注射液

     说明:本目录中的注射剂包括: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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