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做皮试,结果赔了6.4万
2015/7/6 现代护理报
输液前未做皮试导致患者过敏
现年已77岁高龄的王女士诉称,2009年12月28日晚,她因四肢胀痛到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当值医生违反医疗常规,在了解其过敏史的情况下,未做过敏试验就直接开具头孢曲松钠输液,造成其严重药物过敏。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先后经过该院门诊治疗和长达5个月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还曾出现病危,造成双耳突发性耳聋,直到2010年6月4日出院时,仍存在过敏导致的消化系统功能障碍。
王女士认为,自己至今双耳失聪,不能正常饮食,白蛋白明显低于正常范围,体弱无力,常常处于卧床不起的患病状态,生活不能自理,面临着后续治疗。一切原因都是由于该院医生的违规操作和严重不负责任,遂要求赔偿15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证实医疗过错,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人亦根据当事人的异议进行了补充说明,且出庭接受了质询。
根据鉴定意见,该院未仔细询问病史,对王女士存在药物过敏未尽到注意义务,违规、超适应证使用药物罗氏芬,且使用过程中对病情观察不细,存在医疗过错。王女士高龄、体质差、对过敏后果恢复慢,亦在其损害后果中占有一定因素,所以医方应负大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的责任比例为80%,遂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4万余元,驳回其反诉请求。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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