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学法|被氧气瓶砸伤致残谁该担责?
2015/8/27 现代护理报

    

     【案例回放】

     2012年11月15日,3岁的小阳(化名)因感冒被父母带往河南省登封市某医院进行输液治疗。其间,小阳无意碰倒放在护士站窗口前的氧气瓶,并被氧气瓶砸伤致左股骨上段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经多次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2014年3月6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院赔偿小阳3万余元。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物件致人损害案,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以及地面施工损害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物件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除非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对物件致害行为没有过错,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登封市某医院对其输液大厅摆放的器具物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阳在该院就诊时被氧气瓶砸伤,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氧气瓶放置安全、坚固,不会对他人造成侵害,因此,法院审理认为,登封市某医院应当对小阳的伤情承担侵权责任。而小阳作为未成年人,父母对其安全健康负有注意、照顾义务,小阳由于自己的触碰行为导致被氧气瓶砸伤,对其伤情,父母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医患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医院要求追加氧气瓶生产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辩由,因未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小阳的伤情与氧气瓶的产品质量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认可。

     来源:现代护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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