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我侵犯患者隐私权了吗?
2016/9/5 现代护理报

     ↗点击“现代护理报”关注最权威护理公众号

    

     来源:医院管理论坛报(yyglltb)

     【纠纷案例】

     今年4月初,我所在的精神科收住了一名30岁的女性抑郁症患者张某,开始是由其母亲陪同护理,几天后张某的男朋友胡某帮助护理。胡某曾多次向我询问张某的病情,我都以正在观察为由没向他说什么。后来我发现胡某对张某照料得很细致很周到,当胡某再一次向我询问张某的病情时,我向他介绍了一些抑郁症患者的基本情况和护理注意事项,还借给他一本有关抑郁症的书籍。

     张某住院33天后病情明显好转出院。但在其出院一个月后的一天,张某找到我,质问我为什么向她的男友告知病情,泄露了她的隐私,导致男友和她分手。我向张某解释说并未告知她的具体病情。但张某不相信我的解释,说如果我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就找医院领导处分我,医院如果不讲理那就法庭上见。请问,像我遇到的这种情况,向患者的朋友介绍疾病的一般情况,构成侵犯患者隐私权吗?

     ——一名苦恼的精神科医生

     【律师答复】

     医生向患者家属及朋友介绍患者所患疾病的一般情况和借给患者朋友相关方面的书籍,都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患者所患疾病情况,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个人隐私,侵犯患者隐私要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但这里所说的患者疾病方面的隐私仅指患者的具体疾病情况或者病历的记载情况,因为这才是患者独有的具体的疾病隐私。至于借给患者的朋友有关患者所患疾病方面的书籍,和泄露患者疾病隐私风马牛不相及,这类书籍是公开出版的,且记载和叙述的也不是患者的病情,怎么会和泄露患者隐私扯到一起去呢?

     其二,给患者造成了损害。

     即他人知道了患者隐私使患者的生活不得安宁,例如,他人对患者指指点点、说三道四等,患者的朋友知道了患者疾病隐私与其分手,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损害。但是,即使证明了第二点的存在,但如果第一点不存在的话,也仍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综上,本案医生的行为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患者也不可能举证证明医生的行为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条件,因而,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患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THE END-

    

    


     现代护理报

     中国护理第一报 最权威护理公众号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现代护理报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