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记者如何面对悲剧性新闻
2015/1/18 三联生活周刊

     姚贝娜去世的消息,不仅引发了大家对她命运的惋惜,也带来了一场关于媒体伦理的讨论。当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悲剧报道蜂拥而至的时候,他们是在满足抢夺新闻的私利,还是在代表公众行使职业权力?在媒体越来越深入介入大众生活时,媒体的报道态度,已经不是一个行业话题。

    

     受访者展江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三联生活周刊:姚贝娜重病,记者在医院里等待最终的消息,是否存在不恰当的地方?她去世后,记者假扮医护人员拍照,从新闻伦理的角度看违反了哪些规范?

     展江:姚贝娜身患重病不治,她的去世有新闻价值,如果记者没有其他不当行为,而是在医院里等待最后的消息,这个做法并无不妥。但对于姚贝娜的身后事以及去世引发的争议,基本的事实仍然不太清楚。《深圳晚报》发出的声明说,记者进入的是临时手术室,拍摄眼角膜手术过程,亲属表示拍照不妥时,记者当即删除了所有的照片,并获得姚父的谅解,而经纪人和网络流传的说法是,记者伪装身份进入太平间拍摄遗体,从措辞能看出来非常愤怒。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从已有信息来看,我们无法判断,也无法评论。

     我们要用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两只眼睛去看待,很多行为可能既是伦理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比如,如果记者真的潜入太平间偷拍遗照,这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侵犯的是肖像权以及死者和家人的隐私权。台湾有这样的案例,后来打官司媒体是败诉的。

     三联生活周刊:大家提到记者的伦理道德,往往会以1993年凯文.卡特拍摄的苏丹饥荒为例。这张照片上饥饿的孩子身后是一只秃鹫,摄影者选择了拍照而不是救孩子。

     展江:你说的是南非摄影师凯文·卡特拍摄苏丹儿童的那张照片,但是公众关于这张照片的很多信息是错误的,我专门对此做过研究。首先,照片中的孩子是男孩,不是女孩;其次,我们应该了解秃鹫的习性,秃鹫通常是不吃活人的,只吃腐尸,当然不排除有小概率去吃人,但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个小孩是被吃掉了还是活得好好的?

     根据我后来对外国资料的跟踪,这个小孩没有被吃掉,他一直活到17岁,因其他疾病去世。而记者的自杀跟这个事情并没有什么关系,虽然他没有留下正式的遗书,但留下了一个便条,说自己生活无着、穷困潦倒、精神不太好等等压根没提到照片,何以证明他是因为内疚而死呢?所以我觉得案例真相是很重要的,无论是大众还是媒体,都应该在充分了解事实后再发表评论。

     三联生活周刊:在面对公众人物的悲剧性新闻的采访报道时,记者和媒体应该拥有的态度是什么?

     展江:记者和媒体的底线,从直觉来说,首先不要让人感觉到这种做法是冒犯性的、不恰当的、令人作呕的;从学理上来说,要避免造成二次创伤,这主要指的是心理上的伤害。

     在报道态度上,首先是最大限度地报道事实真相,其次在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条件下要小心处理,坚持最小伤害的原则。在大部分情况下,对于事实真相,越充分、及时、公开、透明报道越好,不应该以种种理由打压媒体的报道;但在特殊情况下,有些报道可能会伤及无辜,比如对蒙受灾难的当事人与亲属,不管是地震灾区还是航班事故,问他们的感受,都属于二次伤害。或者说即便是罪犯,在法律上也有权利,比如人格尊严不能侮辱,媒体要根据犯罪事实而不是简单地去丑化和口诛笔伐罪犯。

    

     三联生活周刊:在特定情景下,新闻伦理和社会伦理冲突不可避免时,如何做出最佳的选择?

     展江:这是因媒体和记者而异。我的建议是求得社会伦理道德和媒体专业伦理道德的公约数,找到他们的共同点。但如果遇到矛盾,一定要详加说明,看采访对象或其相关人的意愿。

     比如说性侵案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能否披露?很多人站在保护女性受害者的角度觉得不应该披露,担心造成二次伤害,使受害者不能重新振作。但现在美国有一种观点越来越强大,他们认为受害者应该选择面对公众。坏事是加害者造成的,受害者不应该羞愧难当,原来的刻板成见要破除,而且美国越来越多的人在直面这种问题,甚至上电视复述自己的经历。媒体应该尊重受访者本人或相关人的意愿,这点非常重要。

     三联生活周刊:我们怎么去判定,哪些报道或什么角度的报道代表公众利益?

     展江:公众利益在国外如何定义本身就是个很大的问题,但在中国,公共利益大部分时间并不模糊。中国人口多,涉及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的事情,就和公共利益相关。虽然中国社会也有分层,但是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还很多,医疗问题、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等等,中国大部人的利益是相通的。

     媒体和记者能否代表公共利益是由公众来评判的,报道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可以说代表了公共利益。它不是一种天然的授权关系,公众并没有授权给媒体,只是一种习惯,做得好公众会承认;其次,如果打着公众利益的旗号干敲诈勒索的坏事,当然要受到谴责和法律的惩罚。公众有权事后评判,对于有公信力的媒体,公众对其有一贯的信任,相当于对其有监督腐败等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是有一种事实上的委托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委托关系。

     三联生活周刊:西方发达国家媒体是否已经在报道悲剧性事件上达成了共识?他们对于悲剧性事件,一般采取怎样的报道态度?

     展江:他们对悲剧性事件的报道总体上还是比较好的,媒体非常节制。一些行业协会会与媒体沟通,比如世界防自杀协会给媒体制定了10条如何报道自杀的建议。前几年《纽约邮报》关于纽约地铁里关于韩国老头的一个事件,记者看到火车开过来要撞死一个人了,还在拍照片,那么记者该不该救人?再比如印度电视记者在拍一群人把一个少女衣服剥光的镜头,为什么不救人还在拍呢?这些我认为都是伦理争议的问题。怎么来分析这类事件呢?我认可情境论,他当时有没有能力救人、是不是唯一能够救人的人,因为记者救人有时候是很盲目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中庸理论,水性很好的人不去救溺水者就是怯懦,但如果没有能力贸然去救人就是鲁莽,正确的做法是有能力者去救人,没有能力者去报告专业机构来救人。不管怎样,都要回到原来的情境。

     ⊙ 本文版权归本刊所有,请勿转载,侵权必究。

     ? 三联生活周刊

     一 本 杂 志 和 他 倡 导 的 生 活

     微博 |@三联生活周刊

     微信 |lifeweek

     官网 |三联生活网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三联生活周刊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