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德:积极为医改政策建言献策
2014/11/25 医学界智库

     导读:

     “有的同志认为,政府部门定的政策,提意见也没什么用,谁听老百姓的话?”

     作者:胡芳 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微信号

     “有的同志认为,政府部门定的政策,提意见也没什么用,谁听老百姓的话?实践证明这种想法不太符合实际,我们切身的体会不少部门的同志就很注意倾听各方面的意见,我们要坚定信心。”在11月25日的第二十六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这样说道。

     会上,于明德向参会嘉宾介绍了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这一年的工作内容,并表示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协会积极建言献策,努力完善优化政策细节,取得一定成效。但于明德也提出,完善政策不容易,为医药产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任重道远。

     政策是可以完善和优化的

     于明德介绍,在国家新医改方案正式出台意见征求意见稿上,有这样一段话:基本药物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直接配送,而这样并不合适。于是,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在广泛征求两会代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14条建议上报了国务院,其中9条意见在国务院正式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达,有的被部分采纳,定点生产和直接配送等许多不合理的内容被修改,不完全的统计国务院征求意见稿接受各方面的意见修改有100多处。

     此外,医药管理协会还多次联合兄弟协会举办座谈会,讨论行业发展的焦点问题,并最终形成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提案,且一些工作建议都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

     “这说明一个问题,我们大家多方努力,共同呼吁,理性建议是有效的。”于明德说。

     建言献策不可能一蹴而就

     然而,建言献策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于明德举了三个例子,也足见完善政策不容易,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百折不挠。

     第一,国家鼓励创新,但是创新药不能进入医保目录,不能进入西药目录,也不能进入新农合目录,创新药卖给谁呢?对此,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的建议是,创新药进医保比例给付,不要限制创新药进入目录,可以限制报销比例,视社保基金与否,报销幅度可以在10%-50%之间。这样做到了不对创新药关门。然而很遗憾,除了江苏、青岛等少数省市以外,现在尚未达成广泛的共识。

     第二药高定价问题。于明德介绍,经无数次汇报、申诉和讨论,这个原则性的错误就是不改,“有的地方羞羞答答将名字由单独定价改为区别定价,6条规定等等,其实是玩文字游戏。”

     通过各方面多年的呼吁,关于药品价格管制的改革问题,已逐步达成共识。年初低价药政策和新进将要放开最高零售价的意见已经给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改革方向:药品买卖价格更多的由市场来决定,政府付费的价格由政府来决定。

     “近期的一个会议透露出来的信息已经预示,这个错误的定价制度丧钟已经敲响了,大家拭目以待。”于明德预言。

     第三关于社保定点药店种种规定。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曾经建议凡是符合GSP标准的药店都应该有资格给社保服务,然而,全国有40多万家药店,只有14万家被定点,有三分之二的药店不能给老百姓医药服务。于明德介绍,由于审批设定,一个医保定点资格转手就可以卖几十万元,成了紧缺的资源,且社保部门禁止药店的多元化经营,实际上是用粗暴的禁止合法经营和牺牲便民利益的做法来掩盖懒政思维,是典型的不作为。然而现状却是,因为有人做假就禁止买卖。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任重道远

     虽然多年来在完善政策的建言献策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于明德对其中的不顺利,不如意也有着非常深刻的体会。

     “记得有一次,我们反映说超国民待遇的规定不合法,一位官员同志他听不进去,他说:什么法?发改委文件就是法。这句话当时弄我们目瞪口呆,想想也挺难过,而且还很无奈。”谈到自己的这段经历,于明德也很无奈,但想不出什么好办法,首选的还是要多宣传,多沟通,共同学习求共识。

     谈到药品招标采购问题时,于明德表示,这是一个很恶劣的情况。他说,国务院一再重申,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协会多次宣传,多次汇报质量优先不等于质量合格,价格合理不是唯低价适取。然而,非常不幸新近出台某省招标文件还是坚持唯低价,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可能会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包括巡视组。

     而对于招标办的工作作风问题,于明德也直言,招标的主体本来就是医疗机构,不是招标办,而招标办怎么变成招标主体呢?不但不反省,还在膨胀权力,自行设定很多名堂,越俎代庖,干预市场,依然不收敛,不收手,很可能成为当前改革的众矢之的。

     “某位省领导说:政府统一招标十多年,群众不满意,医院不满意,企业不满意,政府部门自己也不满意,大家都不满意的事你们为什么还要干下去呢?我们要问:难道非要等巡视组的同志找你谈话,你才改吗?各省招标的许多人已经落马了,价格司也翻车了,前车之鉴,不可不深思。”于明德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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