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医护人员怎样维权?
2015/2/8 医学界智库
?
导语:国外这起案件提示我们,医护人员尽管是被管理者,但是也应该树立自我维权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施压于政策制定者,成为政策有效改良的促进者。
翻译:石宜 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微信号
最近,美国医学协会将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定誉为医务人员获得自主性的胜利标志。
案件起因
该起诉讼案件起因于马歇尔医疗中心董事会单方面修改员工规章制度的决定。虽然医疗中心的这一变革遭到了医务人员的反对,但该中心还是于2012年1月1日公布修改的新规章制度,并于5月正式实施。随后,医院内部医务人员起诉了马歇尔医疗中心,声称新的规章制度限制了医护人员自我管理和病人护理管理的能力。
最终,明尼苏达最高法院判定,医务人员有权起诉明尼苏达州马歇尔医疗中心,认为员工规章制度一旦形成,便也构成医生与医院之间的一项法律上强制执行的合同,不可再随意修改。此次判决,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同于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否决了地方及上诉所做的裁决。
按照以前的规定,医疗机构修改规章制度需经过三分之二的医务人员的同意。但是地方法院同意医疗机构的说法,认为这些规定不是马歇尔医疗中心和医务人员或其任何成员之间的一种契约。法院认为如果制度修改符合制度程序性的规则,比如提前通知或者征求医生的个人意见,那么医疗机构可以在不经过医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修改规章制度。但明尼苏达最高法院裁定,医疗人员有权指控,且先前也有案件已经判定员工规章制度属于医生和机构的契约。
案件的争议
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美国医学协会主席罗伯特·华指出,明尼苏达最高法院的判决重建了医生与马歇尔医疗中心之间责任平衡体系,这一判决中,患者是最大的受益者。
但是最高法院的裁决并没有平息其他方的争议。美国医院协会的简讯中也指出,根据明尼苏达的法律,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冲突时,医疗机构必须获胜,因为就医疗机构管理的初衷来看,所有决定的作出是为了机构的发展,医疗机构责任是确保其持续的运营能力和医疗提供能力。此外,要为其医疗设施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且要对医生的能力进行监督和指导。基于以上原因,美国医院协会的结论为:在不经过医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权利修改规章制度,那些规章制度并不构成医院和医务人员之间的契约。
当然,美国医学协会的声明中针对上述问题却持有完全不同的观点。声明中指出,地区法院和上述法院并没有考虑到规章制度的潜在目的,这些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病人开展医疗诊疗活动,以及避免对医疗实践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进行法律禁止。因此,医疗机构的决策行为等应该建立在病人的利益基础之上,而不能仅为了机构自身的利益。因此,美国医学会的声明指出,只有经过医务人员和机构的共同同意,规章制度才能得以修订。医疗机构只能在拥有客观、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对医务人员施加影响,上述理由并不包括对病人的护理。如果医疗机构单方面对规章制度作出修改,那么医务人员在治疗病人时,其临床判断自主能力将被削弱。
案件的启发
国内医务人员自主权维护何去何从?
对任何一个国家的医疗体系而言,医务人员都是法律宏观政策和医疗机构微观制度规定的服从客体。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也在于,医生为了保护自我执业自主权和患者利益,能够质疑并诉讼强权的医疗机构。相比较而言,国内医生在质疑执业医疗机构、维护医生从业自主权方面的权利就极其可微了。对许多医生而言,甚至也自动融入了“医院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客观“文化”氛围。这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医务人员服从任何医疗机构为谋求经济利益的有关医保、药品政策等的内部调控,使得医务人员即时并没有客观动机,但其医疗服务提供活动也变得不再那么纯粹。当无数个个体都默默成为医院微观政策的服从者时,判断医疗宏观政策是否有效合理也就困难了,改革医疗宏观政策的阻力也就更大。国外这起案件也提示我们,医护人员尽管是被管理者,但是也应该树立自我维权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施压于政策制定者,成为政策有效改良的促进者。
(本文原作者: Ken Terry ,文章翻译来源:medscape.com,本文为“医学界产业报道”微信原创翻译,转载须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微社区想对本文发表看法?欢迎进入微社区交流、讨论。(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链接进入“医学界产业报道”微社区。)
关于我们
《医学界产业报道》是垂直新媒体《医学界》的产经板块,每日新鲜分享医疗产业的政策动向、投资热点、管理智慧、趋势研判。同时联合百位业界翘楚发起医疗投资与管理俱乐部,线下沙龙呼应线上互动,共同关注产业变迁。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医学界智库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