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制度是医改双刃剑
2015/4/7 医学界智库
导读:18号文所涉及的职业年金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单位福利,依据实施情况,它可能对体制内医生产生“推”力,也有可能是一种“拉”的力量。
作者:李草凡
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微信号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下称18号文)。这是今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下称2号文)的配套改革措施,意味着我国的养老制度向“并轨”的大方向进一步完善。
对医改而言,这两份文件的作用有微妙不同。2号文指明的大方向,削弱了体制附着的特殊利益,对有想法的医生脱离体制自由流动会起到推动作用;而18号文所涉及的职业年金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单位福利,依据实施情况,它可能对体制内医生产生“推”力,也有可能是一种“拉”的力量。
筹资负担增加
职业年金其实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18号文明确,职业年金的筹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这项制度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补偿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并轨时、因为缴费基数过低而造成的待遇落差问题。
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人社部对18号文的解释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改革性的补贴、奖励性的补贴暂时不纳入缴费基数。”
复旦大学经济系副系主任、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封进认为,目前的缴费负担偏重,而且没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养老的代价都太高了。
我国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从1991年的16%增加到1997年的24%,已经到达比较高的水平。在OECD的24个成员国家中,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无疑增加了养老制度的筹资负担。
封进认为,职业年金由谁来管理、谁负责投资也是个问题。
此外从文件来看,机关事业单位设职业年金是统一规定,而目前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比例极小,有公众认为这无助于改善社会公平。
对医改是双刃剑
18号文规定,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由此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也就是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职业年金将“旱涝保收”,而包括医院在内的差额拨款单位,职业年金的实际数额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性。
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中纳入了绩效工资,这就给制度执行者带来操作空间。以上海、北京为代表,很多地方在进行公立医院的薪酬制度改革,绩效工资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虽然在体制内不可能完全实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但不可否认薪酬改革是公立医院管理者的一个有效工具。事实上,职业年金制度的本质就是一种单位福利,即将启动的改革有可能增加体制对于医生的粘着力。
另一方面,恐怕绝大多数民营医院没有能力搞职业年金制度,他们在争夺医疗人才的竞争中又被拉开了差距。
此前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朱恒鹏研究员曾提出,人事制度改革是医改突破口,全员加入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事业单位人员的自由流动。而如上所述,综合考虑筹资和待遇,则职业年金制度对推动这一过程的作用尚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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