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支持医院改制
2015/4/14 医学界智库

     导读:若公立医院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作者:徐毓才

     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微信号

     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征收做出了政策性规定。

     其中,若公立医院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无疑,这是新医改以来,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的三大利好政策之一,也是唯一一个促进公立医院改制的有实质意义的文件。而这三大利好政策另外两个分别是: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赢利性医疗机构,不再将民营医疗机构一律定为营利性,也就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只需要在本单位醒目地方对患者进行公开接受患者及社会各方监督,不再需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其实说起改制,对于公立医院来讲,也不是什么新鲜事。1979年4月,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体制改革基本思路。

     三十年后的2009年,新医改方案也毫不吝啬地给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写了108个字,即“国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的试点,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一年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改制范围、参与方式等具体操作层面都做了安排。特别提出,“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然而,这些利好政策只停留在顶层的“文件”里。就连在《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意见》中,多次声称要“出台公立医院改制指导意见”、“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地区”一直也没有见到,从日前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对公立医院擅自扩张的审查惩罚机制,将公立医院床位数每千人3.3的约束性指标改为指导性指标,以及即将过去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民营医院服务量达到20%目标的差距看,社会办医和公立医院改制并不容易。

     (本文作者为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副局长,本文为“医学界产业报道”微信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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