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幅降低县医院诊查费!
2015/8/25 医学界智库
导读:安徽为“理顺省、市、县三级公立医院比价关系”而调低诊察费,默认前提是行政化的医院等级评定和资源配置,这是试图用新的错误修补旧的错误。
作者: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
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微信号
如果不是找到了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医改办2015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价格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无论如何,我们也不敢轻易相信媒体关于“安徽将降低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价格普通门诊费降至5元”的报道。
一直以来,医疗服务价格低得离谱,备受诟病。新医改以来几乎所有的声音都指向,医疗服务价格需要理顺,而几乎所有人都不怀疑,这“理顺”其实就是提高医疗服务技术劳务价格,降低检验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一方面配合取消药品加成,减轻政府单独补偿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实现逐步接近医疗服务价值的目标。况且,去年年底,国务院价格改革会议上也就医药价格改革指明了方向,即:药品要下去,服务要上去,医保要保住。然而安徽这次却反其道而行之,让人着实看不懂,这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玄机?
于是,笔者就狠劲儿地找。在《指导意见》里,第一句话就是“为理顺省、市、县三级公立医院诊察费比价关系”,其目的是“体现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价格,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依据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调价的标准是“诊察费价格按不高于市属医院诊察费标准核定”,结果是“普通门诊和专家(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价格每人次分别从35元和55元下调到5元和10元左右,住院诊察费每床日15元左右;中医辨证论治在西医诊察费基础上相应上浮2元”。
为了进一步弄清,笔者又搜到了皖政﹝2015﹞16号文件,仔细阅读发现,该文件对“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制度”的安排有4点,一是2015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二是下放定价权,市、县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下放到市级管理。三是合理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部分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四是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差价,建立充分体现医疗技术服务价值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公立医院良性发展,基本医保持续健康运行,群众就医负担不增加并且由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改办等负责,省物价局牵头。
请读者注意两点,第2点是下放定价权,市、县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下放到市级管理。第4点是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差价,建立充分体现医疗技术服务价值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公立医院良性发展,基本医保持续健康运行,群众就医负担不增加。看到这儿,我们就真的糊涂了,既然市县属公立医院定价权下放到市了,为什么省级四部门还要下文件?既然说提高诊疗、护理等项目价格,为什么却要降低?既然说“建立充分体现医疗服务价值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难道这次大幅度降价说明了原来的价格过高了?
真是不敢想,越想越让人想不明白。在此,有两点质疑,一是医改到底应该怎么改?难道就是这样的任凭政府“随心所欲”去折腾?方向到底在哪里?是不是省市价格难上调,就“任性”地打压下面?安徽,在医改问题上这几年折腾得够厉害的了。
二是医疗服务价格应该怎么调?重庆,短命,说调是政府,说停也是政府。安徽这次,当时是怎么调到35元和55元的,肯定是政府,如今说下调也是政府。按照《价格法》规定,事关国计民生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经过听证,这一次调整是否就合法有效?难道仅仅以为是下调,就可以废除听证程序?就可以这么乱折腾?医务人员难道就不是“群众”?
有一家媒体,以一篇题为“安徽下调诊察费,为什么满意的不仅仅是民众”对此次调价进行了“歌颂”,然而,笔者仔细研读,也没有能够看出来谁“满意”了,感觉就连民众满意也没有看出来。
如果你是一个细心的人,你就应该把《指导意见》全面耐心看看,文件的第四部分是: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收入的75%部分,由各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通过调整其他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25%部分仍由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看明白没?降低了“门诊诊察费”,谁知道还会有多少项目费用要更大幅度的上调,因此,这种政府管制价格的“任性”,恐怕患者也高兴不起来,何况“住院诊察费确定为每床日15元左右,达到门诊诊察费的3倍,这种住院与门诊诊察费的比价就合理吗?显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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