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制度有望助推社资办医
2015/10/20 医学界智库
导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可被视为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前提,并提供了支撑性的制度基础。未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可期,或将进一步推动外资办医。
作者:李草凡
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微信号
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的最新动作,为社会资本、包括外资投资办医打开了新的空间。
10月19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文,下简称“55号文”)发布,提出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55号文规定:“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社会办医制度基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制度的核心一言以蔽之,就是“非禁/限即入”。根据55号文,只要不是涉及下列领域的投资,就不会被禁止或限制: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领域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
——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
——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且涉及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显然,一般而言医疗领域的投资不在上述限制/禁止之列。
除了原则性的规定,文件还指示要建立、健全、完善与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55号文可被视为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前提,并提供了支撑性的制度基础。
或将推动外资办医
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前者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后者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55号文提出,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要与投资议题对外谈判统筹考虑,有关工作另行规定。
此次先行的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化,必将带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沿着同样的方向演进。对医疗领域而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外资投资办医或将在此前试点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的放开。
根据2014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4】244号,下简称“244号文”),先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等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上述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符合逻辑的推测是,如果未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出台,外资办医将获得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国内医疗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和良性竞争。
在更早以前,即使是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外资独资开办医疗机构在中国并不被允许。后来,卫生部和商务部曾联合发文,把中外合资办医中,外资的股份比例放宽到最高可占到70%。再往后,244号文和55号文陆续推出,清晰地展示了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
不过,社会资本办医、包括外资医院的成功运营,仍有赖于具体行业政策的支持和行业发展的大环境,比如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医保定点资格的授予等,说到底取决于医改的进程。
(本文为“医学界产业报道”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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