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行业国有资产早该严管了!
2015/10/21 医学界智库

     导读: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不单纯是委属单位,更是全行业的事,而且由来已久,更加迫切。

     作者: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微信号

     10月20日,健康报新闻频道一篇《【独家】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使用有说法了》的文章,报道了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的《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提出要加大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但对于怎么有效利用,同时也划出了红线。

     归纳起来,这些“红线”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严格控制境外投资,明确医院对外投资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并按照“国有资产”必须遵循“国家统一所有,财政综合管理,卫生计生监管,单位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各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

     在如何实施对外投资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四点明确要求,即:一要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鼓励使用科技成果投资;二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预算管理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三要严格控制并购投资;四要严格控制境外投资。

     在对外投资审批环节上,明确800万元的分界线,即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含)以上的,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另一方面是明确资产出租、出借不得超过5年。

     所谓“出租出借”,是指各单位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一种行为。

     对期限规定是一般不得超过5年。具体划分为:6个月以内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6个月以上的,按照金额不同,分自行审批、二级预算管理单位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和财政部审批范围。

     对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人为因素造成严重资产丢失、毁损、浪费等六种违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尽管国家卫计委这一《管理办法》只针对“委属预算单位”,但实际上,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行业国有资产的混乱局面已经由来已久了,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购进渠道多。

     既有项目投资的,也有各种途径捐赠的,还有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投入的,各种来源不同的医疗设备产权不同,管理办法不同,使用情况效益恐怕连单位本身都说不清。项目投资和捐赠的,是不是有用,是不是用着,都不好说,加之售后服务跟不上,闲置浪费的很多。

     二是管理跟不上。

     大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对设备管理和使用效益不重视,一方面缺乏专业人员,难以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精确的效益分析与持续改进,另一方面院长也不够专业化职业化,自身不太懂得设备管理,难以做到“物尽其用”。

     在设备使用问题上,大有一种类似于“马太效应”的现象,即越有刺激效益的用得越多,越被闲置跌入“冷宫”的越闲置一旁。管理方面还有一点,就是一些单位私自处置医疗设备的情况比较多见。

     三是投入不慎重。

     项目投入和社会各方面捐赠设备,由于缺乏扎实的效益分析,往往使用效益差。而医院自筹资金购置设备由于自己花了钱,似乎使用情况要好得多,而对于设备厂家投入设备,总是能够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尽管各式各样的“协议”决定了不同的利益分配,但结果大体相似。

     当前卫生计生部门整合,相应的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也在整合,因此,在这个节骨眼上,如果不能将原有资产管理使用好,就会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由此可见,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不单纯是委属单位,更是全行业的事,而且由来已久,更加迫切。

     (本文为“医学界产业报道”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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