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社资办医新政有哪些亮点?
2015/11/5 医学界智库

     导语:安徽省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从放宽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准入、强化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服务、落实社会力量办医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4个方面,提出21条具体政策措施。

     作者:曹健

     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微信号

     自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支持社会办医以来,各省陆续出台一些本土意见以支持各自的非公立医院发展。日前,安徽省也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着重强调了如何放宽准入、强化服务以及落实优惠政策等共21条具体措施,这21条措施可谓是详细周备,然而也有些措施仍然值得商榷。

     障碍依旧

     在该“意见”中,部分措施可以说是直接拷贝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没有进一步的进行细化和明晰。例如“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积极稳妥推动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对于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具体标准,迄今为止国内尚没有任何一个文件对此进行过明晰的表述,在具体执行时很难有指导性作用。

     对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嫌小爱大之心昭然若明。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100张床位以下的一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进行严格控制,而对于二级医院的举办则是将其审批权下放至县级政府,简化审批手续。在今年,政府所出台的一系列文件都表明要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将患者首诊更多的留在基层医院。而从严控制一级医院的审批,并不利于推进分级诊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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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立医院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方面,明确指出公立医院可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此次,安徽省对于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方面,给出了更为明确可行的操作细节,而并没有像国务院所出台的文件那样较为笼统。

     获取回报还需规范化

     此次在“意见”中指出,对于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激励举办方。此前虽有某个省份也曾出台类似非营利医院的分红政策,但是,该政策的出台与国际和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也有悖于非营利性机构的设立宗旨。

     非营利性机构最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营利性机构不能够提供足够的有外部正效应的商品或服务,而其创建者又往往是哪些热衷于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为社区带来外部收益的人。同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的原因也是在于帮助患者鉴别医疗保健质量的不确定性(Arrow,1963),尤其是消费者在不能够辨别所购买产品的质量或数量时,非营利性机构在一种特殊的契约失灵的情形中就扮演到了一种重要的角色(Hansmann,1980)。因此,正是由于非营利性机构不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所以才能够享受到特殊税收政策。

     在鼓励社会力量办医方面,政府应该更多的关注于提前进行人才方面的培育。医疗机构的设立人才是首位,在现有公立医院医务人员都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大肆举办新的医疗机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医疗资源的配置问题,只是资源的一种半市场化重新分配而且尚未起到优化配置的作用。

     本文作者为清华大学医疗管理研究中心、对外经贸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欧商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医疗卫生经济、医院资本运作和医院管理等领域研究,合著出版《医院产业资本运作与集群化》(谢玉凤、曹健),并发表多篇文章。

     (本文为“医学界产业报道”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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