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迎来大发展!
2016/4/12 医学界智库
导语: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与民政部共同印发的《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提出大力支持医养结合,不得互为前置审批条件。
整理:温宁
来源:国家卫计委网站
4月11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与民政部共同印发的《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提出大力支持医养结合,不得互为前置审批条件。同时卫计委还发布《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具体分工表共涉及36项内容,为未来医养结合发展制定了路线图。
建立医养转诊机制
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提高基层养老服务能力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加强康复和养老人才建设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医养发展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保险和现代金融进入医养领域
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加强医养信息化建设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
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原文。
(本文为“医学界智库”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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