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5】CFDA不断推出监管新措施  释放了哪些信号?
2014/11/29 E药经理人

     在过去的三年内,是中国制药深刻变更的前奏阶段;在未来几年,这种变革节奏还会进行。尽管CFDA彻底变更的框架还没有完全展示出来,但是随着过去1年中不断推出的新措施,可以让制药人窥一端倪。ByCPHI制药在线随着2010版GMP的实施,对中国制药企业,尤其是对中小型制药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那些规模小、产品结构简单或者老旧,盈利能力弱小、综合管理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主动或者被动面对兼并和收购的浪潮。

     1“颁布”批文转让新政策

     随着2010版GMP的实施,对中国制药企业,尤其是对中小型制药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那些规模小、产品结构简单或者老旧,盈利能力弱小、综合管理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主动或者被动面对兼并和收购的浪潮。

     为了让制药行业良性发展,并规范企业之间的品种转移工作,CFDA先后颁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在这两份文件构成的阶段性监管模式下,在特殊历史阶段(新版GMP实施过渡期内)规定药品批准文件的转让审评,由某些省局负责审评。

     鉴于各省局技术力量层次不齐,CFDA对各省局进行技术评估。经过评估,山东、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北京等省局或者市局优先获得省级审评权力。

     随着监管模式的不断调整和重建,估计以后还会有其他技术审评任务,下放到省局。

     2推出GMP认证检查二合一程序2013年10月29日,CFDA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4号),对GMP认证检查和现场核查的工作程序作出重大调整。

     其中提到:在新药及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注册过程中,企业申请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可同时申请药品GMP认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可同时进行。药品GMP认证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合并检查;药品GMP认证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省局联合进行合并检查。合并检查须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检查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取得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后,按程序发给《药品GMP证书》。

     另外近期据可靠消息,国内已经有至少7家企业按照现场核查结合GMP认证组合检查的模式,接受了国家局核查和检查。这个新的模式,类似于国外的检查模式,即不再一个企业多次检查,而是在产品注册阶段,进行一次检查。而企业接受核查和GMP认证检查后,一旦获得批准文号,就不需要再接受GMP认证检查,而是直接获得GMP证书。

     这种监管模式的调整,和欧美目前现行的监管模式类似,可以加快工作进度,减少企业负担。但是,这种监管模式也要求,企业在接受现场核查时,应该具备此产品的GMP管理水平。对于以研发项目为主要业务的研发类公司,需要将很多GMP认证要求的工作前置,会增加阶段性成本。

     3逐步下放GMP认证权限

     1.下放各类认证检查缺陷,促进监管模式常态化

     在2013年3月底制定的CFDA"三定"方案中,"下放的职责"中第1条,"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是很明确的政策信号了。随后在5月份,在杭州进行的某次认证检查培训班开幕式上,国家局认证中心官员介绍说:以后将高风险产品(血液制品,放射制品,无菌制品等)认证权力下发到省局,启动时间为2015年01月01日。而权力下放后,国家局认证中心以后的主要任务是修改GMP规范和细则、附录,培训检查员,监督检查各省局认证中心工作。

     各省局为了迎接此次权力下放任务,都开始进行组织准备和技术准备,例如2014年9月,天津市局就组织GMP检查员进行无菌专题培训,目的是为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无菌药品认证工作打基础。

     就目前中国药品管理体制看,高风险产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无菌药品等)GMP认证权力下放,并不意味着监管力度减弱,相反,有可能监管力度会更强,需要各制药企业不断提高质量体系水平,以迎接日益频繁的飞行检查。

     2.对通过欧美主流药品监管机构检查的企业,实施快速复核程序

     根据CFDA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要求,对于已经通过欧美主流监管机构的GMP认证检查的企业,可以执行复核程序,加快企业GMP检查流程。

     目前广东省局已经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如下企业进行了审核和复核,确认符合中国2010版GMP;这些企业是深圳立健药业有限公司、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立国制药有限公司。

     关于这类程序,笔者认为其有积极意义。可以部分节省行政资源和企业资源,也可以促进企业主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以彰显质量管理也可产生效益的理念。但是必须认识到,不是所有国际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都让人放心,必须辩证和慎重看待此问题。

     4逐步推出关联审评

     中国传统的药品审评架构和机制,对于药品、药用辅料、用药包材的审评和监管是分而治之的。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不同行业管理架构清晰。但是,就全面是评估和监控药品质量而言,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机制,也是存在弊端的。主要问题就是在评估药用辅料和药用包材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时,审评机构不能很好的将辅料和包材的质量和它们的目的用途结合起来,这之间关联关系式是分割和脱节的。

     在制药行业,很久就流传着一个笑话"把原料药做得好好的,然后加上脏的辅料,倒进脏瓶子,就成了我们要使用的药品!"这个笑话反应的现实就是,很多和药品相关的辅助行业发展水平不能满足药品需要,分割管理的现状,让药品研发者在选择辅料和包材,着眼点集中于辅料和包材是否合规的资质,而不是从药品质量出发,选择合适的辅料和包材。

     经过制药人士的长期呼吁,CFDA注册管理司负责人近期在会议上透露,将对包材、辅料注册管理进行调整,计划2015年不再单独对包材和辅料进行注册审批,而是在药品制剂申报的同时进行关联审评。

     对于研发实力和质量控制水平有把握的辅料企业,这当然是一个利好消息。目前已有辅料企业高管对此消息给予热烈期盼,认为此举加强了药品生产企业对辅料的检验以及对供应商审计的责任,提高了审评效率。

     但是要实现药品、辅料和包材的关联审评,还需要完善和推行辅料和包材的备案管理制度。此制度尽管已经征求意见多年,但是一直没有进入实施阶段。预估2015年将对辅料和包材的备案管理有实质性动作。

     另外,CFDA人士强调,药包材和辅料注册行政审批权取消后,并不是技术要求的降低,只是审批程序上减少了一个环节,全程质量控制的整体要求并没有取消。如果这样,药品制剂企业,必须要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对辅料和包材供应商的管理力度要加强,才可以和新的审评机制相互契合。

     5构建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

     在2014年11月20日-21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章程》,标志着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的诞生。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由22个国家或国际组织药品监管机构组成,其中13个国家作为管理委员会核心成员来履行职责,中国CFDA是其中之一。

     建立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的目的是在现有国际合作行动基础上,由联盟成员共同进行战略规划,分享知识、信息和经验,创新监管手段;通过合作,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并为各国药品监管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联盟目前处于规划阶段,主要任务是负责规划和统筹联盟在临时阶段的相关工作。

     通过分析各方代表的发言和联盟的成立目的,可以预见到,在以后几年,国际药品国际合作将在如下领域不断加快和加深合作:不同国际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联盟成员之间的快速信息共享、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检查、仿制药监管等。不同国家之间实施药品GMP检查结果互认,估计也是以后发展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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