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沈阳药企奥吉娜状告山东省卫计委案一审败诉
2014/12/23 E药经理人

     图:奥吉娜药业董事长魏国平

     经过近9个月的等待,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状告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卫计委”)一案终于等来初审结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

     ‖中国青年报

     因质疑山东省卫计委在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投标采购中设置对外省及中小药企投标者排除和歧视性条款,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6日对山东省卫生厅提起行政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今年3月26日开庭公开审理。

     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同时质疑山东省财政厅未履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于3月24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后者依法受理,于4月9日立案,5月5日开庭审理,12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书。

     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认定委托方山东省卫计委是本案适格被告。该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并非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作出的政府采购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该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本案中,原告奥吉娜公司要求“删除《山东省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中歧视外省市中小型企业的评审条款并重新进行评审”,而《山东省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针对和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对各类、各规格基本药物的采购事宜均可反复适用,且未直接创设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据此,该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对上述裁定,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表示不上诉,“我们对审理结果没有异义,奥吉娜还将继续参与今后山东省基本药物的招标。”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魏国平说。

     “结果虽未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但是可以接受。从立案、审理到一审裁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结果有理有据,论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实施势必有积极的影响。”该案中奥吉娜药业公司的代理律师房华评价道。

     根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从药物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规范层面考量,被告山东省财政厅并非2013年山东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具体实施的监管单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行政职责及处理投诉事项的职责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赵路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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