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盯着“30%药占比”“二次议价”了,支付方式决定一切
2015/5/18 E药经理人
请医药企业注意,支付方式的改革将带来比“30%药占比”“二次议价”更大的“杀伤力”。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有待破除”成为了排号第一的“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宣布严控30%的药占比,并允许“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标红版全文)
除了中药饮片企业和国产高值医用耗材企业,大部分医药企业很难不为这场注定被“削”的博弈感到头疼。然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方式的改革将带来比“30%药占比”“二次议价”更大的“杀伤力”:支付方式不仅可以影响每个患者个体医疗支出的总量,从而间接影响药占比;不仅如此,其更可能在“二次议价”之后再摆一道,看看此次被重点提出的医疗信息化你就知道,这些数据不仅仅是采集然后结构化就结束了,医学信息是科学决策和精细服务的开始,也就是说,患者的治疗效果未来势必成为价格谈判的筹码。
请注意《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支付方式改革的红字内容: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2015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到2015年底,试点城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同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加快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成本,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利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发挥其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问题”。
“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临床路径”病例数已经列入了支付方式改革的时间表,这份压力是加给支付方的,同样也加在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身上。对于那些只生产安全但疗效不确切产品的医药企业来说,或者依靠充分的药物经济学数据或者IV期临床结果赢得市场,或者通过并购、合作构建自己擅长治疗领域的“病种支付包”这样的事情恐怕永远也无法发生,但对于有实力的医药企业,您要不要主动出击、在“逐步减少的按项目付费”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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