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新药定义集体焦虑
2015/11/12 E药经理人

     由于细节缺失、考虑不周,一位药审系统工作多年的专家指出,新药定义改变已成为药审改革系列措施中最具争议的部分。

     在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将新药定义调整为“未在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时,不少外企就在困惑,其在国外已上市的原研药进入国内时,是否成了有专利的“仿制药”。

     近日,网上又流传出《改革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试点方案》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讨论稿中将药品分为5类,1类为创新药;2类为改良型新药;3类为仿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药品;4类为仿国内已上市药品;5类是国外已上市产品申请在国内上市。外企的困惑在这份讨论稿中依然没有找到答案。

     实际上,由于细节缺失、考虑不周,一位药审系统工作多年的专家指出,新药定义改变已成为药审改革系列措施中最具争议的部分。

     “全球新”悖论

     国务院发文不久,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就组织不少外资企业就新药定义问题开展了一次研讨会,据RDPAC执行总裁卓永清反应,外企的困惑很集中。

     在外企的一位注册总监看来,国家将新药定义为“全球新”,是想要提升新药的含金量,从政策上引导企业进行理性的研发。可以看到,近些年,随着国内企业研发实力的增强,国内逐渐有一批可以进行创新药物研发的技术力量,跟国际的技术和资本对接能力也更强。但他坦言,新药定义改变对外资企业是巨大挑战。

     外资企业不少产品已在国外上市,但尚未在中国上市,若之后引入中国,按照目前新药的定义,产品本身似乎不能算作新药,但作为原研产品,如果算“仿制药”,又是在仿制谁?这几乎成为外资企业目前最大的困惑。

     如果失去新药身份,给外资企业带来的影响不可谓不大。西安杨森市场准入和政府事务副总裁王彤焱表示,作为新药,审批时间更快,在招标和定价的时候也可以有一些利好。企业未在国内上市的产品,如果不能作为新药引入,那在审批的路径上会有差别,在定价、市场准入、进入医保目录、招标以及生命周期的保护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这也意味着,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现在不能等了”。由于化药注册分类新方案具体的细则还没出来,针对国外已上市产品在国内的申报注册,外资企业还处于讨论、与政府沟通阶段。而对于国内外均未上市的产品,企业同时也在争取更多“全球新”的可能。王彤焱表示,企业首要的事是赶快加速在注册方面跟全球的沟通,很多产品要考虑跟全球同步开展注册,一开始就把中国放在第一注册团队中。而不像以前,等美国先上市,再去考虑其他国家。

     不过,外资企业普遍还有另一种担忧。即使同步开展注册,由于国内审评人力和时间的限制,有可能出现药品在美国已经上市了,国内还在排队等待审评,最后在进入国内时还是无法获得“全球新”的认定,又回到国外上市国内未上市产品的身份认定问题上。如此看来,现有体系下,“全球新”对于外资企业更像难以实现的任务。

     更让王彤焱担忧的是政策的协同性,“不能只是新药定义改了,还需要在其他的政策上也给统一的待遇。比如,产品符合全球新,审批上加速了,但是医保、临床应用和招标没加速,等于后面的重重关卡还是没有打开。”

     那么“全球新”是否真能提升国内创新药水平。卓永清显然对此持保留态度,“一些无法达到国际通行技术标准要求而不能在国际上获得批准的药物在中国获得批准反而成为新药,企业从趋利的角度考虑将更倾向于开发me-too甚至me-worse的药品,这会拉低中国医药创新的整体水平。”

     事实上,卓永清表示,新药“全球新”的定义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截然不同。按照国际惯例,在已经建立独立的药品监管体系的国家和地区内,监管部门审查新药主要是从其科学性、风险和获益的角度出发,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查,判定其是否在其行政辖区内”首次获得上市许可”。更重要的是,药物创新的核心内涵在于不断推出First-in-disease/First-in-class/Best-in-class的药物,以满足临床未被满足的需求,这应该通过系统的技术评估体系来进行,而不是以区域批准的时间来划分。

     3类药申报的未知数

     新药定义修改不仅引发外企争议,给国内企业也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尤其是原先3类新药申报较多的企业。

     此前,由于3类新药开发风险和成本较1类新药小,又享有新药的政策红利,企业申报3类新药的热情很高。据丁香园insight统计,2014年,CDE受理的3.1类新药达 1619 个,较 2013 年增幅高达 58%。截至今年9月,CDE受理的3.1类新药申请已经达到1589个。这给CDE带来不小的审评压力。有业内人士认为,新药定义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从前端降低审评积压。

     按照讨论稿,原先的3类药保留了独立分类,但明确为仿制药。这对药企最直接的影响首先体现在监测期。原先的3.1类药物有4年监测期,3.2、3.3类有3年监测期。在监测期内,CFDA不受理进口和国产的注册申请,相当于市场的独占机会。现在的规定是对首家获准上市的仿制药设立不超过1年的监测期。监测期缩短,而且覆盖的范围也减少,只有首家仿制上市的企业才能获得利好。除此之外,失去新药的标签,同样将会给企业在定价、医保、市场准入方面带来影响。

     而在研发方面,不少专家推测,现在的3类仿制药还会延续原先的技术要求。但是,由于在药审改革中加强了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质量要求将更为严格,对企业在研发等方面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也将成为一项挑战。

     面对这种挑战,热衷于申报3类药的企业以后将会如何选择和反应?

     江苏亚盛医药董事长杨大俊曾表示,对于这类企业,一个发展策略就是通过技术转让或合作开发获得新药在中国的市场权益,以求迅速有效地把国外已经上市或者在临床开发后期的产品引进到中国开发。日本在早期新药开发时就是采取这样的方法。另外,也有观点认为,企业可在仿制药的基础上,向研发改良型新药转型。因为原先的3.1、3.2类药定义中包括直接仿制和改变剂型两类,这可能让企业积累下一些研发的经验。

     但上述外企的注册总监强调,改良型新药强调临床优势,关键不在改,而在“良”,真正落实在这一点,对技术的要求会很高。而且很多原研药公司比国内企业有更多的优势和积累,本身不会放弃改良的机会,留给国内企业的改进机会并不很多。做了多年注册工作的一位专家也表示,国内企业直接进行仿制的比较多,在改良这个方面的重视度依然不足。

     实际上,很多业内人士推断,原先申报3类药比较多的企业在注册和研发上变化不会太大,可能考虑更多的是应对后期市场准入、招标等。企业究竟如何应对取决于对未来方向规划、研发能力、资金投入等。

     以恒瑞为例,据统计,2008~2015年,恒瑞共有62个3.1类新药申报临床,申报量位居国内企业第四,13个3.1类药品申报上市,申报量位居第三。尽管恒瑞也是3类药申报大户,其注册总监朱林却表示,3类药的分类变化对恒瑞的影响并不大。“因为恒瑞以创新药为主流,新药定义改革带来国内国外同时申报的机会,集中审评等改革措施又能让审评的效率、时间提高,整体对于恒瑞是利好。仿制药部分更多是现金流,都是为了后续的创新药服务,还是会按照之前的思路申报。”

     本文原载于E药经理人11月刊,版权属于E药脸谱网(www.y-l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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