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3】废标
2015/11/21 E药经理人

     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考虑双方合理的利益划分,才是解决废标频出的长治久安的方法,而不能单方面把责任和压力推给另一方。

     “我们有多个品种在浙江和安徽申请废标。只是申请文件交上去,还没有任何回复。”谈及企业废标,一位药企招标经理向《E药经理人》表达了自己的无奈。他负责的一些品种曾经期望以低价来保量。但以低价中标之后,近两年医院的采购量根本达不到之前承诺的数量,在无法保证利润的情况下只能无奈申请废标。

     今年以来,宁夏已经持续有十几家生产企业对多个中标品种提出废标。而从6月份开始,甘肃省已有5批废标目录。最新一批有35家企业,涉及108个品种。而在前3批已同意废标的目录中,共有559个产品已确认废标,加之第4批和第5批,废标的产品数达762个。9月份,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现,部分中标药品仅有医疗机构采购订单但无配送记录、低价药中标产品未挂网。此外,据深圳某药企招标负责人介绍,企业中标后再申请废标或不履行承诺的现象在深圳也普遍存在。

     表面上看,企业中标极其不易,中标后再废标令人费解。沈阳三生制药营销副总程绍凯表示,药品生产企业弃标的原因复杂而且多样,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出于带量采购执行不好、有些是无法供货,但是也不排除有少数刻意为之的恶性竞争行为。

     无奈与故意

    

     今年以来,一些药企在多个省份以“原辅材料价格上涨、短缺”、“代理商改变”、“产品工艺改变”、“生产设备维修”等理由要求废标。

     根据相关规定,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但是各省执行下来很少能够达到要求,有些省份甚至近5年都没有招标。据国内一家上市药企的营销副总介绍,由于一些省份招标采购周期比较长,期间变数较多,原材料上涨、GMP升级等问题在一些企业中确实存在。生产企业一开始以低价中标,但是带量采购的执行情况不好,医疗机构的采购量并未达到企业的预期,导致企业难以取得应有的利润甚至亏损,而不得不申请废标。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陈昊认为,对于绝大多数省份,当前的带量采购机制执行到采购环节时,仍然对公立医院缺乏约束,当公立医院的采购量不能保证,而此时药企的价格已经让出去,在无法保证不亏损的情况下势必要想要废标。

     此外,也不排除在招标过程中有恶意投标的行为。有些药品生产企业将自己不想做的品种通过较低价格中标,使得竞争对手失去市场。而在中标之后,既不想以如此低的价格供货,更不想因该省份的价格影响到全国招标价格联动,所以再采取“废标”的竞争策略。还有的代理商若同时代理全国不同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因竞标价格都在其掌握之中,代理商就会选择利益最大的企业品种作为目标品种,先将不想做的品种以低价中标,然后再废标,再使目标企业的品种以理想价格中标。

     当然,有些企业的区域负责人报上品种中标了,但是总部最终不同意,只能废标;有些代理商为抢得先机而以低价中标,但最终并未得到生产企业的授权而不得不废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寻找好裁判

     其实很多省份在招标文件里明令禁止废标。如2011年贵州省基药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于中标后不履约的企业,将记录在案,一次违规予以挂网警告,严重违规逾期不改及二次违规的,两年内取消药企所有中标药品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贵州省任何药品集采活动。浙江省也要求生产企业中标后若拒不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等,不仅要纳入不良记录,同时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全省的中标资格,且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该省药品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并中止原签订的购销合同。严厉程度不言而喻。

     前述深圳药企招标负责人告诉《E药经理人》,国内80%~90%的省招标办都不允许企业废标。一种是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准废标,另一种是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企业申请废标后仍然会被告之不能废标。

     2015年是招标大年,很多省份开始新一轮的招标。但与此同时,废标事件也时有发生。河南一家药企在浙江省某品种中标后不到一个月,就申请废标。企业负责人表示,主要原因是企业中标后,在进入绍兴市医院时,又被要求再降6%,企业实在无力承受。

     今年以来,各省陆续公布出废标目录,招标局同时给予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始收取违约保证金。如江西省一个品种保证金为5000元,每家企业5万元封顶。

     前述招标负责人表示,各省招标办不允许企业中标后再废标的原因正是为了避免恶性投标,同时保障药品供应。但是现在的新问题是,如果带量采购不能达到企业的量,而进入医院还被要求价格再降,企业就只能吃哑巴亏,这对企业也不公平。

     “而由于违约金的金额较少,有些想要恶意搅黄市场的企业并不在乎这点违约金。”程绍凯认为,对于恶意废标行为,相关的惩罚力度还不够。

     头几年,很多省份采取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但由于出现大量废标,同时还排斥了绝大多数生产企业的参与资格,从而导致药品短缺和配送困难。2013年来,执行“单一货源承诺”的省份逐渐减少,多开始实施“一品两规”,但是仍然没有解决药品的供应问题。于是各省招标的推行中,不管是几个竞价组,进入商务标的都是两个中标,1个备选,这样才可保证药品供应不发生短缺,断药等状况。

     “但这只是保证了医疗机构的用药问题,对于企业,则没有很好的方法和机制来保障他们的利益。换言之,还没有机制和方法让他们不废标。”陈昊说。

     目前,只有广东省药品交易所由于其只招品种不招企业,而且招标周期很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带量采购。也因此,广东省对于中标后不履约行为的处罚也相当严厉。

     2014年7月,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正式开始对中标后未及时签订合同(拒签)的药企、商业、医院进行黄牌警示、红牌处理。根据相关规定,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生产企业将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挂网通报,并取消该生产企业全部品规两年内在本省的入市交易资格。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配送企业将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挂网通报,并取消该企业两年内在本省的配送资格。甚至配送企业若无故不签订合同,生产企业将一并受罚。

     但是陈昊认为,广东省的招标模式虽先进,医疗机构的用药持续性以及不同药品的同质性等现实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在他看来,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对于招投双方应该是都可以接受的结果。如果出现废标,一定是某一方觉得不能接受了。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考虑双方合理的利益划分,才是解决废标频出的长治久安的方法,而不能单方面把责任和压力推给另一方。

     “没有好裁判,哪有好球员。”程绍凯同样认为,如果是招投标的政策制定上不严谨,就去很难界定对错,最终一定是药企、医疗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博弈问题,而不是正常的商业问题。

     “尤其对于带量采购执行不力的问题,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一直是强势者,同时带有行政色彩的采购行为。在以带量采购明目下的二次议价,其目标包含着更多复杂的利益诉求。对企业来说,只是承担义务却不能享受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解决不了本质问题。陈昊认为,除非改变整个药品招标采购的方式,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带量采购。

     本文原载自《E药经理人》杂志11月刊,版权属于E药脸谱网(www.y-l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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