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新农合拖欠费用怎么办?从首例新农合行政赔偿案看医药公司维权
2016/4/7 E药经理人

     为村民提供了药品,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却没有及时给付医药费,2014年12月,忻城县一家医药公司将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新农合办”)起诉到法院。最终,忻城法院一审判决,新农合办支付医药公司药品费和相应利息。而该案也是广西首例新农合行政赔偿纠纷案。

     文 | 李斌

     来源|广西新闻网

     1被拖欠药费起诉维权

     忻城县新农合办与该县一家医药公司先后于2008年、2009年两次签订《忻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将参合农民购药的药费清单处方存在医药公司,以便新农合办随时审核;并每月将参合农民使用的个人账户购药报表送新农合办审核”。

     然而,合同签订后,新农合办仅2009年1月24日向医药公司支付了9.7万余元,余款却迟迟未付。

     2012年2月,新农合办收到医药公司提交的2009年9月—11月的购药报表;同年7月又收到医药公司提交的2008年7月—2009年8月的购药报表。县卫生局审核后认为医药公司报送的药费清单部分不符合报销补偿范畴,建议由县政府组织审计。2012年11月19日,经县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审核后又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014年12月,医药公司委托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王德正律师代理该案,他们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下称“新农合中心”,其前身为“新农合办”)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新农合中心履行行政行为,支付医药公司被拖欠的款项37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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