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制定全国最低医保支付参考价
2016/6/16 E药经理人

     这次安徽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参考价后,能够确定的影响是,价格全国联动后,会进一步降低,乃至全国最低;同时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是按照通用名还是商品名确定医保支付参考价,但将医保支付参考价的确定精确到每个药品的做法,使得业界认为安徽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的制定是以商品名进行,而不是此前大家认为的通用名。

     6月15日,安徽省医改办关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一直走在医改前沿的省份之一,安徽省在医药招标中的任何风吹草动,都会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这次安徽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参考价后,能够确定的影响是,价格全国联动后,会进一步降低,乃至全国最低;同时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是按照通用名还是商品名确定医保支付参考价,但将医保支付参考价的确定精确到每个药品的做法,使得业界认为安徽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的制定是以商品名进行,而不是此前大家认为的通用名。

     价格全国最低

     2015年3月,安徽省发布《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将医保支付参考价基本等同于2014年1118目录招标结果和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招标结果,也就是各产品在安徽省的中标价格。

     调整后,《2015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的药品,以2014年以来全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的最低价以及我省单品种、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和采购量大等药品的带量采购结果为参考,调整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这也意味着,价格全国最低已经是板上钉钉。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招标采购中具体类别的医保参考价做出描述,其中: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不再制定医保支付参考价;

     属于非省级招标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没有政府定价的按照医疗机构现行价格执行;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价作为医保支付参考价;

     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价格作为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

     以商品名确定参考价?

     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是按照通用名还是商品名确定医保支付参考价,但将医保支付参考价的确定精确到每个药品的做法,使得业界认为安徽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的制定是以商品名进行,而不是此前大家认为的通用名。

     如此推断的原因在于,安徽省在征求意见稿关于医保支付参考价确定后的调整程序中写到,“按照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办法,制定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省药采平台后台对生产企业精确公示,接受企业质疑、澄清后,省医改办与省药招办成员单位分类发布实施。”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科学合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购药、规范使用,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设计、协调联动,科学合理、整体推进,阳光操作、规范运行,保障用药公平可及、价格合理、安全有效。

     (二)调整范围

     依据国办发〔2015〕7号文件规定,对医保支付参考价实行分类调整。原则上《2015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以2014年以来全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的最低价及我省单品种、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和采购量大等药品的带量采购结果为参考,调整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

     其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不再制定医保支付参考价;属于非省级招标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没有政府定价的按照医疗机构现行价格执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价作为医保支付参考价;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价格作为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

     (三)执行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全部执行调整后的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四)组织机构。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组织管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负责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具体工作。安徽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医药监管办)负责调整的监督工作。

     二、调整程序

     (一)采集药品价格数据。对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采集2014年以来外省(市、区)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实际成交价格。

     (二)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咨询论证会议,讨论研究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方式、幅度、保障供应及调价风险评估等,形成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初步办法。

     (三)召开企业座谈会。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座谈会,征求企业关于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意见建议。

     (四)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汇总各方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召开联席会议。召开由省医改办、省药招办成员单位、相关医药专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患者代表参加的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形成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办法。省医改办与省药招办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实施。

     (六)制定支付参考价。按照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办法,制定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省药采平台后台对生产企业精确公示,接受企业质疑、澄清后,省医改办与省药招办成员单位分类发布实施。

     三、应急采购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应急采购管理,建立完善应急采购预案。对临床必需药品,如出现市场供应短缺,医疗机构可启动应急采购。原则上应急采购药品总金额控制在5%以内,实行零差率销售。应急采购后,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录入采购信息。

     四、监督管理

     (一)省药招办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形成有效监管的合力。省医药监管办加强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工作阳光透明、规范运行、平稳推进。

     (二)各地要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执行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的主体责任,将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绩效奖励挂钩。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进一步规范药品合理使用,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药招办。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完善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办法、工作程序和规则,加强测算和评估,确保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科学合理。

     (二)建立联动机制。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调整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价格联动机制,精准测算,进一步理顺比价关系,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三)保障药品供应。各地要加强药品供应的组织管理,及时收集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完善药品保障供应预案,防范与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四)做好舆论宣传。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涉及多方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各地各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相关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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