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用药】内蒙古清单出炉 耗资排名前50药品即可能进入
2016/7/18 E药经理人

     2016年各地加强管控辅助用药仍然被认为是降低药占比,缓解“看病贵”的主要途径之一。内蒙古的50个辅助用药名单是继北京、安徽、云南等省市出台“负面清单”、“重点监控名单”之后的又一“重磅”清单,这一清单的特别之处在于,这不是一次性的静态名单,此后内蒙古各三级医疗机构上报的消耗资金前50位的药品均有可能进入这一动态名单。

     “辅助用药”清单尚无官方定义,但是具有强烈负面清单色彩的“辅助用药目录”已经成为各地控制医疗费用过度增长,杜绝医保资金被“不合理用药”滥用的重要控制性措施。

     此前,已经有北京、安徽、云南、苏州、无锡、四川、福建等省市陆续出台,而此番内蒙古的这一50个辅助用药名单的出现,再一次为这个行业痛点加上一记重锤。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重点是,依照内蒙古对于后续管控措施的安排,这一名单并非固定的,而是将依照辖内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占比耗资排名前50位药品而动态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的官网并未出现关于这一清单的官方通报,但据E药经理人向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电话核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的通知》确实属实,且该文件已经下发至内蒙古各盟市卫计委和医院等机构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的通知》,并公布了包括临床限制使用类和临床重点监控类两大类的辅助用药目录,其中临床限制使用类12种,临床重点监控类38种。《通知》要求从2016年7月始,自治区各三级医疗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本机构上月消耗金额排名前50位药品目录报自治区卫计委。

     先看看这五十个药品都有些什么:

     表一:临床限制使用品种12个

    

     表二:临床重点监控药品38个

    

     文件不仅明确了辅助用药属性,还将辅助用药分成10大类。文件明确,临床辅助用药是指有助于增加主要治疗药物的作用或通过影响主要治疗药物的吸收、作用机理、代谢以增加其疗效、降低毒副作用的药品;或有助于疾病或机体功能紊乱的预防和治疗药品。且主要分为增强组织代谢类、活血类、神经营养类、维生素类、电解质类、自由基清除剂、免疫调节剂、新型糖类输液类、肠内外营养类、其他类等十类。

     根据早前国家卫计委建立重点管理目录的要求,内蒙古此次出台了包含50个品种的目录,并指出对该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调整补充。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各专业用药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结合就诊患者疾病谱特点,合理确定本机构辅助用药使用目录,优先选择临床常用剂型和剂量规格。建立健全科学的药品遴选制度,对辅助用药新申请购入品种、调整品种及供应企业实施严格论证。

     此外,还要求严格分级使用管理。重点监控类和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实施分级管理,不得越权开具使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重点监控类辅助用药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类辅助用药处方权。开具时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遵循能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不多用,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输注,能用低档药品的不用高档药品的原则,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不得纳入临床路径管理。

     除了监测、监督等常规措施,还实施专项处方点评,医疗机构消耗金额排名前二十位的辅助用药全部纳入处方点评范围。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对辅助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处方或住院医嘱实施预警。对连续三个月均进入本机构消耗金额前二十位,且第三个月用药不适宜率仍然超过10%的辅助用药,属于重点监控类的,应当及时调整为限制使用类;属于限制使用类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且本年度内不得恢复使用。

     2015年以来,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成为国家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其中药占比被认为是导致“看病贵”的主因,成为费用控制的重中之重。过去一年多,在国家出台的多个医改重磅文件中,“管控辅助用药”频频出现。

     再来看看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省市对于辅助用药的具体管控方式:

     表三:各省市已经公布的“辅助用药”目录及相关管控措施

    

     内蒙古下发该文件正是遵循了2016年4月由国家卫计委、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此次内蒙古自治区出招管控辅助用药,无论是定义、分类、还是管理措施,都更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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