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院长回应琼于一审判决:“两岸这个诉讼主体上,会有一些特殊问题”
2014/12/28 笨鸟文摘

     12月26日晚,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教授在接受央视《新闻1+1》节目采访时,针对近日琼瑶诉于正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表达中信息含量大、亮点多、意味长。

     采访纪实:

     主持人:张教授您看,有这么多人在围观这件事情,都是从自己的这种关注点去看,您作为一名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士,您关注这个案件的关注点在什么地方?

     张平:我们更多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关注这个案件,这个案件确实是从它立案的时候就有许多特殊性了。首先,它是涉及两岸的,所以可能会在两岸这个诉讼主体上,它会有一些特殊问题。其次,原告的主张她是用两部作品来起诉一部作品,那么我们也看到,在法院的认定上,对于主体和作品权利的归属也都有一些确定。那么再有,这个案件呢,更多的我们看到和以往不同的是,它对于著作权侵权的一种认定,它是首次用了这种“情节相似”,情节的实质性相似是构成侵权的,那么这个判决还有一点,我们看到与以往有些不同,就是在看原告主张21个桥段的这种抄袭,然后法院最后认定的是9处,而原告的《梅花烙》是200多个桥段的,被告的这个电视剧是900多个桥段的,是这样的一个量的上面,我们看到对于9个点的这样一个侵权法院的判决是整部电视剧的一个停播,这也是值得我们大家去深入分析的。

     主持人:嗯,这是从法律人士,您的角度,专业的角度看到的关注,其实,人们之所以关注还是因为这个罚金,因为琼瑶女士呢她是希望有2000万的罚金,但是,这个一审判决是于正加上另外四家公司一共赔偿500万,有的人觉得低了,您觉得呢?

     张平:我个人认为呢它可能是考虑到量的问题,因为,琼瑶主张的侵权是21处,那么法院最后认定是9处,那么,这个比例看起来是不足一半的,所以肯定法院不会全部都是支持这个原告的请求,再有我们看到他整部剧,无论是它占原告剧的比例还是占被告剧的比例,它都是非常小的,所以,从这样一个比例来看呢,这样一个赔偿并不低,那么你要是按照是全部都侵权的话,那它这个量就非常之高了。

     (插播郭敬明案的审判过程、结果及执行情况)

     主持人:时间过得很快,当我们说到十年前的郭敬明案的时候,会发现和今天的于正案,有相同也有不同的地方,接下来我们就继续连线张平教授。张教授在您看来,十年以来,从郭敬明案看,您觉得什么是变了,什么是没变的?

     张平:经过了十年呢,我觉得没有变的,我们中国依然是在市场经济道路上前行,知识产权的纠纷可能会越来越凸显,变化了的是我们中国这个社会,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了,我们看到很多人来关注知识产权,很多的权利人呢,他也在主张这种权利。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确实是个比较复杂的制度,那么更多的,它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之争,所以我们看到的郭敬明这个案子,它有一个道歉的问题,于正的案子也有个道歉的问题,但是反观起诉书呢,其实原告起诉的是一个改编权和摄制权,它不包括人身权,那么在不包括人身权的情况下,是否是一定要赔礼道歉?那么我们也看到全世界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的判决当中,我们看到的更多的都是用一种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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