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为什么不受劳动法保护?
2014/11/15 创新医学网

    

     “不要和我讲劳动法,不要和我谈赚钱,在医院工作要一个顶三个,没有劳动法可言,要想赚钱就别在医院干。”13年前我大学毕业时在第一家医院工作时,岗前培训的最后一天,当时的院长张萍说过的一句话。我一直都记得。

     为什么?为什么医生不能受到劳动法保护?

     急诊科女超人于莺曾在微博中愤然写道:“医生作为劳动者,当然受劳动法保护!”此话说的貌似合情合理,但是从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情况却是模棱两可,医生虽然是不折不扣的劳动者,但是却不一定能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著名医疗律师刘晔认为:医生与医院的关系受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关键看医生与医院建立的关系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则受保护;如果不是,则不受劳动法保护。

     根据我国特有的事业单位编制体系,可以笼统地将医生分为编制内医生和编制外医生。编制外的医生称为合同工,是劳动法的明确调整对象。然而编制内的医生在其聘用、辞职、薪资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核心条款均受卫生行政部门或院方的绝对控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所以从法律上讲,难以将其归类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刘晔表示,尽管目前法律上难以认定医生与医院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但人事仲裁时,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予适用,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基于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而制定的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理应适用于一国境内的所有劳动者,而医生,显然属于劳动者。

     不久前记者做了一组住院医的专访,这些医生每天工作时间没有低于10小时的,这些时间还不包括他们值夜班,为了科研、论文的加班加点。他们如果想要逃出这种生活作息的怪圈,要么主动离开,要么被同行淘汰。历史的沉珂和行业的惯例裹挟着他们忍受着这样高强度工作,只是间或的医生过劳死的新闻,才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健康依然是重要的。

     针对这样的群体性过劳现象,我们的讨论不能仅仅停留在抱怨的阶段,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对此,笔者就当下中国的实际,提出三个设想:

     一、给医生的工作时间一个说法。美国在2003年正式立法规定住院医生一周工作不得超过80小时,值班后必须休息10个小时,而我国在这个过劳群体的工作时间上的规定仍是空白。

     二、厘清医院和医生的劳动关系。不能含糊地将编制内医生的管理,粗放地交给院方和卫生主管部门,公立医院改革要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下工夫,让医生的工作时间受到法律明确的保护。

     三、给医生自由执业的权力,让他们能够和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

     唯此,疲惫的医生才会少,精力充沛的医生才会多,糟糕的医患关系或许会好一些。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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