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1| “痛经假”来啦!还带薪哦!快告诉身边的女同胞们~
2016/8/18 康桥e家社区
据媒体近日报道,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这一消息使得“痛经假”话题再次引起关注。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至少有10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
10余省份明确痛经假
多地强调带薪休
“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除了上述省份,广东去年已经就此征求意见,并列入了2016年制订规章计划中。
另外,不少规定中还专门强调“痛经假”要带薪休。北京从1990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就明确,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重庆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还有地方要求要向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或者卫生用品。安徽今年3月起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强调,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网友观点
1
“经期假”可能会
加剧性别歧视
一些网友担心,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女性就业时容易遭遇性别歧视,如果实施“痛经假”,在同酬的情况下,男女却不能同工,用人单位会认为提高了用人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障碍,可能会造成一种新的歧视。

2
“经期假”无法量化
难以落实
部分网友对“痛经假”的落地问题表示担忧。一方面,员工来月经的时间难以确认和量化管理,自由的裁量难免让人担心产生不公;另一方面,将生理疾病暴露于人前,自己的隐私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很多人宁愿选择沉默,冒着虚汗也要“抗”过去。

支持“痛经假” 落实需努力
女性在经期时,身体较为虚弱,“痛经假”的实施无疑是人文关怀的体现,我们应该予以支持。然而,网友的顾虑却是绕不开的问题。如何确保“痛经假”的可操作性,具体的实施方法尚需完善。
归根到底,我们仍需努力提高对劳动者的保护意识,营造男女平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落实“痛经假”,一方面需要用人单位严格贯彻落实政府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劳动者自己应具备享受“政策福利”的意识,在权益遭到侵害以后积极维权!更关键的,还得依靠劳动保障部门的引导、监督与落实,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对那些不执行落实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必要的惩戒与处罚。毕竟在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博弈中,目前还无法改变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现实,所以只有依赖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所作为。
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总要有一个大力推进的时刻,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员工都迈出努力的一大步,如此,才能让职工福利得以真正进步。
快来看看你的省份目前有没有“痛经假”~
北京:1天
《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1990年1月1日实施)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天津:2天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规定,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高空作业;(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五)野外、流动作业。
上海:1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安徽:1-2天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3月1日实施)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湖北:1-2天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9年3月8日实施)规定,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陕西:1天
《陕西省实施办法》(2011年2月25日实施)规定,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山西:1-2天+卫生费30元/月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10月1日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江苏:1-2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89年2月19日实施)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浙江: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04年7月1日实施)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重庆:2天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2000年7月1日实施)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
海南:2天
《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3年4月30日实施)规定,从事高空、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野外流动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两天。
宁夏:1-2天
宁夏即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痛经假”,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给予1-2天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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