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为什么中国不承认南海仲裁?因为它是不被联合国承认的野鸡机构
2016/7/13 IVF优生

    

     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很快,联合国中文官微也发文,承认所谓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与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原来,海牙仲裁法院的法定汉语名称,是“常设仲裁法院”(PCA),是历史悠久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联合国下属的海牙国际法院没有任何关系。

     1899年5月18日,俗称“万国和平会议”的海牙和平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这次会议首次明确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海战、陆战和战时海关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以及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以受理争端双方的仲裁申请等。所有这些成果和“共识”,形成了一份当年7月29日签署、翌年9月4日生效的《海牙公约》。

     1913年,常设仲裁法院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国卡内基基金会援建的“和平宫”。但事实上在二战结束前常设仲裁法院几乎门可罗雀。而且该组织成立117年来接受过16起仲裁请求,仲裁协议执行率0%。

     二战结束后,联合国成立,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了国际法院(ICJ),该法院不仅都在海牙,且同样位于“和平宫”内,令许多人因此将二者混淆。

     事实上两个法院的功能大相径庭。

     ICJ是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而PCA的权限却是相对含糊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庭,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争议不绝的一件事。

    

     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架构、规则是仿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NUDCI)的体制建立的,因此更像一个商务仲裁机构,而不像一个法庭。法院机构看似庞大实则“虚胖”,PCA日常事务由“国际局”负责,每个缔约国可最多推举4人进入PCA法学家名册,由于截止目前批准两海牙公约关于PCA条款的国家已达115个,因此法学家名册最多可达460人(实际远没有这么多),这些法学家并无固定任期,一旦有国家或实体申请仲裁,当时双方可以从法学家名册中挑选成员组成仲裁庭,并在仲裁开始前商定各种规则,如工作语言(法定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但规定双方一致同意时可采用任何语言)、适用法律等,仲裁过程不公开,结果则由当事方自行选择公开与否。

     常设仲裁法院每年会召开一次年会,但年会地点却不在海牙,而是在美国纽约莫胡克山庄。

     中国分别在1904年11月21日和1910年1月26日签署了两份《海牙公约》,是两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参加国,也是PCA的创始会员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到1993年7月15日才致函PCA秘书长宣布恢复在PCA的活动,同年10月24日才正式承认《海牙公约》,此后中国一直指派满额(4名)法学家出任PCA法学家名单中的候选仲裁员。PCA2015年宣称“有权仲裁”,当是指中国和菲律宾都是PCA成员而言。

     但严格来说PCA的上述表态是不准确的:如前所述,PCA的仲裁必须建立在争端双方一致同意将争端提交PCA的前提上,一应仲裁规则(谁出任仲裁员,适用什么法律,如何执行仲裁结果等)也要由当事双方共同决定,菲律宾的申诉以中国为争端对象,而中国拒绝将争端提交PCA,从PCA原则上,仲裁是不应该发生的——当然,PCA表态并没有说“仲裁结果必须有效”,倘若那样说就更“离题万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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