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艾滋病人反歧视案胜诉 医院赔偿近10万
2015/4/17 医学生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诉讼案,一名艾滋患者因“平等就医权受到侵害”状告某肿瘤医院,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95000元。(案情详情见文后)

     据悉,此案是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反对就医歧视而提起的首例法律诉讼案,亦是在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反歧视诉讼案件中,获得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例。

     早在2012年11月21日,李克强总理在看到此事件的新闻报导后,电话卫生部主要负责人,要求卫生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既要保障艾滋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又要保障医务人员的自身安全。23日,卫生部即发布了《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3年2月,卫生部就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职业病17种,才将“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列为职业病。

     敢问,医护人员如果在工作中感染艾滋病,该找谁赔偿?

     事件详情(来源:天津海河之星艾滋病感染者工作组)

     2012年10月11日,患者因左肺上叶肿物不除外恶性肿瘤于入住某肿瘤医院;

     2012年10月29日,患者被确证HIV-1抗体(+)。医院以患者不适合手术治疗为由,要求出院,于外院继续治疗;

     2012年11月12日,患者修改了HIV检测报告,在天津市另一家医院获得手术;

     2012年11月13日,天津海河之星艾滋病感染者工作组原负责人李虎,通过新浪微博披露了此事件;

     2012年11月21日,李克强总理在看到相关新闻报道后,电话卫生部主要负责人,要求卫生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既要保障艾滋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又要保障医务人员的自身安全;

     2012年11月22日,天津市卫生局公布调查结果:“肿瘤医院存在推诿病人问题”;

     2013年2月21日,患者以肿瘤医院侵犯其一般人格权为由,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3年2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14年12月16日,法院认为:“原告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平等就医权受到侵害,而平等就医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权利,原告基于该理由提起诉讼,经本院多次释明,原告坚持不变更其诉讼主张。因基于平等就医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起诉。”

     2014年12月25日,患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3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5年3月25日,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文标题:我国首例艾滋病人反歧视案 经调解医院赔偿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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