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伤女护士凶手获刑14年 有2点疑问
2015/12/3 医学生

    

     今天(12月2日)下午,云南网刊发了一篇及时新闻《昆医附一院女护士被砍伤今日公开宣判 张仁军故意杀人获刑14年 》 ,这件曾引起民愤的恶性伤人事件终于有了结果。

     之后,有网友对判刑结果提出了质疑,《另一眼》解读君试着解读一番。

     一、回顾:光天化日行凶

     时钟拨回到半年前,2015年6月7日中午12:30分,一名男子手持菜刀闯入云南最大的三甲医院之一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在一号楼二楼护士站,将一名30岁的女护士秦某砍倒在地。砍得最多的地方是头部,大量出血,女护士当场休克。

     暴行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消息很快传播了出去,在微博、微信朋友圈上形成了舆论焦点,网友们以极快地扩散速度,表达着自己的惊奇和愤恨。

     也有些好事者猜测,会不会是情杀之类的事? 但是,女护士的同事、该院一位部主任钱传云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一句话,基本否定了这种猜测。

     她说:“我们特别不能理解,一名无辜的30岁年轻护士,孩子只有4岁多,在周末辛勤值班的情况下,与此人无仇无恨,却无缘无故地被伤害。”

     二、凶手身份:惯犯

     这名砍人的凶手就是张仁军。庭审之后,他的身份也被曝光:出生于1982年,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惯犯。

     他此前至少犯过两次罪,且一次比一次重。2000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刑十个月;2002年因抢劫罪被刑十年。

     这一次又跑到医院里行凶砍人,而这次要面临更重的惩罚,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最终经过半年起诉审理,就在今天,张仁军的确以故意杀人罪被刑,刑期14年,另附带14万元的民事赔偿。

     而那名被砍的女护士,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事后伤情鉴定为二级重伤。

     庭审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医疗系统代表一百余人旁听,可见此案影响之大。

     三、第一个疑问:为什么不是故意伤人罪?

     可能有网友会好奇,为什么没有致死,也要按故意杀人罪论处,而非故意伤人罪?

     其实,如果仔细读读刑法的话,就不难理解,里面的解释是: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再来看凶手的犯罪程度,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被定为故意杀人罪。

     首先,凶器:菜刀。

     一个大白天拿着菜刀在公共场所朝别人头上猛砍一通的人,会是仅仅为了打伤一个人吗?

     其次,女护士的伤残鉴定:重伤二级。

     什么概念呢,简单来说就是失去了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同一级别的伤残还有,完全失语、失明、四肢瘫痪等,网友可以想象这是一种多么重的伤残了。

     再次,还是凶手还是个惯犯。

     这明显是要人命的节奏。

     四、第二个疑问:有精神病为什么仍需负全部法律责任呢?

     凡是有果就有因,那张仁军的犯罪动机是什么?而且从历次惯犯看,行为一次比一次重。

     严格说来解读君也不清楚张仁军为什么会实施此次罪行。

     但从媒体曝光的资料来看,庭审上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张仁军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很绕的名字,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疾病呢?

     书面语解释,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特征是高度攻击性,缺乏羞惭感,不能从经历中取得经验教训,行为受偶然动机驱使,社会适应不良等。

     简单说来就是,精神不太正常,经常出现暴力行为等。有资料显示,这种病在发达国家为患病率高达4.3-9.4%。

     只能说,社会越发达,医学上对人的行为分析越精确。比如,还有种病,名字甚至有点黑色幽默:表演型人格障碍。这种病的解释为,年龄多在25岁以下,以人格的过分感情化,以夸张言行吸引注意力及人格不成熟为主要特征,患病率为2.1%-3%。

     既然凶手患有精神病,是不是犯罪就不用负责呢?

     否,还有看具体情况。

     《刑法》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张某进行精神鉴定的是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经过调查,张某有家族精神病史,他本人也有两次短期的精神病就诊经历:一次是在老家时被家人送到当地的精神病诊疗机构,另一次则是在第一次服刑期间,由官渡监狱方面送医。

     鉴定人解释说,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是精神病学的诊断名称,通俗来说,与精神分裂、抑郁等精神类疾病相比,这种病的症状要轻一些。

     “张某上一次发病至今已有十年,因此他的疾病与作案行为其实没有必然关联。综合来看,结合医学的要件和法学的要件来评判,张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是存在的,是具有刑事能力的,而且刑事能力的话是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为什么患有这样的精神疾病,张某仍需负全部法律责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仁军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应当负刑事责任。法院的依据是张仁军病情鉴定人的答复:鉴定人认为,张仁军作案时,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宣判后,被告人张仁军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完)

     【作者:另一眼(微信ID:special-sight) 解读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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