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者“公开全部病历”,你怎么看?
2016/9/5 医学生

     导语:历经四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日前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规定全部病历向患者公开,并授权二三级医院限制接诊等,一系列大胆的制度创新,引发广泛热议。对于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这项举措,你怎么看?

     对于刚刚通过的这一条例,医生感觉压力最大之处,莫过于“全部病历向患者公开”这一规定。因为这意味着,患者可以获取以前无法获取的信息,知情权得到彻底保障。这对患者无疑是件大好事,但对医生而言,则意味着所有诊疗活动都将被晒在阳光下,医生必须时时保持谨慎,否则就可能在病历中留下破绽,给自己惹上麻烦。

     以前,患者获取的病历信息较为片面。《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体温单、医嘱单、手术同意书、出院记录、输血治疗和特殊检查同意书、病理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等资料。对照相关内容不难发现,不少关键病历内容不在可复印的范围,比如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深圳市的这一创新不是小事。因为过去可以复印并公开的病历内容,属于客观诊疗项目,如体温脉搏记录单、检验检查报告等,这些内容既客观又具体,公开这些内容对医生较安全。然而,以前不予公开的内容,多属医生的主观思维记录文书,既然是主观思维,就会存在不同甚至对立的意见,诊疗过程中的波折和弯路,在这类病历文书中很常见,把这些内容公开,患者未必能完全理解和包容,医生当然紧张。

     诊疗需要假设,诊断或治疗方案被其他医生否定或纠正,既属司空见惯之事,又是医疗技术发展的动力。部分医生难免会对病历全部公开顾虑重重,若如此,他的诊疗就会变得中规中矩,不敢探索与创新,不利于找到最佳诊疗方案。同样道理,若患者看不到诊疗的整体逻辑,只是片面解读医生的思维,甚至把医生被纠正当成追究医生责任的理由,也不是正确的姿态。只有医生敢于担当,患者善于理解,才能确保“全部病历公开”行稳致远。

     病历一旦全部顺利公开,医患双方都会受益匪浅。医生必然会注重每个诊疗细节,确保整个诊疗过程都经得起推敲,大处方等不合理诊疗有望得到根治。患者获得了医生的主观思维信息,犹如听取了医生多次对病情的介绍,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喜悦与苦恼也会跃然纸上,不仅会提升患者对疾病的了解,也会大幅增加医患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此举可谓开了医患关系的先河,若能顺利实施,在保障患者权益和改善医患关系等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容低估。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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