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疫苗案”当事民警:作为一个父亲,我很无奈!
2016/3/24 汉方精粹

     最近疫苗案的新闻不断的刷着大家的屏,各种原因导致对该案不满的情绪在朋友圈爆发中,今天知乎上一位案件当事民警道出了其中缘由:即便毒疫苗案在他手中协查,但最终也只叹出『无奈』二字。

    

     作为一个父亲,我很无奈!

     文:匿名

     我是一名普通民警,有幸参与到这个案子当中,简单说些自己的感受。为避免麻烦,只好匿名,大家见谅。

     这个案子其实是去年四月份发案的,我所在的地方接到协查大概是在五六月份,然后侦查,取证,立案,抓捕。所以说现在在追查疫苗的去向,基本意义不大了,用了的也就用了,没用的,差不多也都过期了,庞某销售的大部分应该都是临期苗。因为临期苗的差价是相对比较大的。

     首先请大家不要太过担心,庞某销售的都是二类苗,也就是自费苗。一类苗,也就是免费苗按规定应该是省一级疾控统一采购和配送的,是完全合规。而一类苗是强制的,二类苗是自愿,受众面会小一点。还有就是,疫苗的管控相对于其他药品来说,真的是严格地多。

     在刚接到案子的时候,我是非常震惊的,因为我也是孩子的父亲,我的孩子也打过自费苗,毕竟想让孩子少受疾病的困扰是每个父母的愿望。

     我看到有网友说庞氏母女应该按假药或劣药来处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定非法经营罪是不对的。这个我来解释一下。当时我们在立案及后续工作中非常想定成劣药甚至假药,因为我们每个办案民警都是父亲,都有孩子,非法经营这种罪名我们真的不想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

     先说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种行为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要件有两个:明知和销售假药的行为。庞某明知没有问题,他的前职业和所学专业证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行为上,庞某购进和销售的疫苗都是真的,即使是临期,毕竟不是过期。

     再说劣药。劣药罪在我国药品管理法中是一个结果犯,也就是不但要明知,要有销售劣药的行为,更要造成危害的结果。庞某在销售疫苗过程中使用的运输手段已经使合格药品转化为劣药,但是最终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要件,我们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没有疫苗的完整的追溯体系,没有食药监部门的配合,只凭公安一家根本做不到。

     我知道某地(不是山东)在办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曾经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一起讨论过,最终的结果也是只能是非法经营罪,而我们最后也定的是非法经营罪,这应该是一个共识。但限定在非法经营罪的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这个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所以在质疑公检法的时候,应当先问下全国人大,为什么在立法过程中,对劣药的定罪这么没有可操作性?为什么没有针对疫苗的相关立法?应当再问问国家食药监总局,为什么案发一年了,才发文要求全国的食药监部门追查所有问题疫苗的去向?

     当时在办案过程中,我很愤怒,我非常不想把嫌疑人带进办案区。我跟同事说,真想脱了衣服找个地方揍他一顿。后来我很无奈,这么恶劣的犯罪行为,我最后只能以一个非法经营把他装进去。

     还有有人提到疫苗的流向是莆田系。相信我,莆田系才不会赚这三瓜俩枣,才不会操着卖白粉的心,赚卖白菜的钱的。这些疫苗的大部分最终流向只会是乡镇卫生院,村一级的接种机构,尤其是西部地区,山区,还有城乡结合部等各种不发达地区。最终的受害者绝大部分是农民,民工等底层群众。

     再说一点,庞某等人之所以通过这种方式销售疫苗,跟我们国家的药品销售体系有很大的关系。一个城市的医药公司,在市场化之后,基本都是个人在经营,而个人经营的目的就是逐利。医药公司通过业务员来卖疫苗。每个业务员都有任务,每月卖多少钱,多少支。完成任务,有奖金,有返点,完不成只有甚至没有基本工资。所以业务员为了卖疫苗,不择手段。还有用冷藏车送疫苗成本多贵啊,物流的成本才是多少。而药品和疫苗,是不允许使用快递和物流公司进行运输的。为什么庞某能够顺利的通过快递或物流销售出疫苗。快递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帮凶的作用。我所办理过所有涉及药品的案件,运输渠道都是快递和物流,即使是快递实名制以后,快递公司都会帮寄送人编一个人名和身份证号的。真的呵呵,很无奈。。。

     关于为什么现在才公布案件的问题。大家可以仔细看一看,所有公开的刑事案件都是在侦查基本结束之后,这个案子庞某已经被检察院批捕了,也就是说现在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那些公布的人名单都是已经查实的。个人观点:山东的同行对于山东食药监有不满情绪,毕竟此案说明食药监在监管上出现了问题,而山东同行在工作中很可能遇到了不少问题和阻力。

     这个案子,不知道最终会发展成什么样,只是我作为一个普通的父亲,希望国家能够更加严格的监管整个疫苗体系,国家有钱了,多把二类苗转化为一类苗,加快推动hpv疫苗的上市等等,这都是我作为一个父亲的美好愿望。

     来源:知乎,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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