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丢失 持购票短信还需补票吗?
2015/12/17 武汉博仕肛肠医院

     丢失了火车票,持有购票成功短信究竟还需要补票并支付全额票价吗?昨天,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了乘客罗某诉讼铁路局,要求退回补票费的请求。

     原来,罗某在从南京南站前往无锡站的高铁上丢失了已经购买的纸质车票,出站检票时向工作人员出示了手机收到的购票成功短信,但工作人员仍要求他全价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续费。

     事后,在和12306客服协商未果后,罗先生起诉了铁路局。

     罗先生认为,购票短信和身份证可以证明自己支付车票了,因此表示将会继续上诉。

     罗先生我已经足额支付了票款,并没有多占用铁路资源。在手机上的购票信息能够证明已经购票的情况下,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那么,法院驳回上诉请求又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

     法院手机短信不能视为有效客票。

     《铁路法》: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客票,对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铁路部门可以退还乘客的补票款呢?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迅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类似事件

     2014年10月,有相似遭遇的长沙某旅客向法院提供了短信银行对账单所补车票,法院认为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丢失车票、到站补票的事实,因此要求长沙铁路局返还了乘客的补票款

     2015年11月,在核实遗失车票未进行退改签他人使用的情况下,经法院调解,浙江铁路局退还了乘客此前已交的补票款

     面对同样的事件,法律的判决结果为何不同?

     需要补打车票 而不是再重新交钱购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在火车票实名制之前,车票是唯一的乘车凭证,同时也是证明客运合同存在的凭证。谁持有该张车票,谁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即乘车人。当车票丢失以后,因丢失人无法证明其乘车人身份,也就无法继续履行客运合同,所以需要重新购买车票即补票。

     而在实施实名制之后,车票上记载有乘车人信息,在铁路售票系统中也留存有乘车人信息。当车票丢失时,乘车人可以通过其身份证明、购票短信、网络购票信息等证据证明其是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乘车人,而铁路公司也能够通过其售票系统查明真伪。此时,乘车人当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客运合同,且该履行不会影响到其他乘车人,因为拾得丢失车票的人是无法使用该票的。而车票作为登车凭证,铁路公司可以进行补打,对于因此产生的费用,可以要求乘车人承担。

     铁路公司应该意识到,其是提供商业服务的企业而不是行政管理部门,应转换观念,提高服务意识。

     年关将近,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万分小心,保管好自己的车票啊!

     丢失了火车票,手机短信能否作为有效的购票持票证据?是否需要补收票款?欢迎通过写评论的方式说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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