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草案保留晚婚假 符合政策生育增产假30天
2016/1/13 武汉博仕肛肠医院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全面二孩”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计生法出台之时,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一时引发大家对“晚婚假取消”的猜想。

    

     今天下午,《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0天。

     明天,《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三孩

     条例草案删除了之前关于晚育的规定,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草案明确了可再生育的三种情况:

     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草案明确,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保留对晚婚假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符合政策生育可增加30天产假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草案删除了关于对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奖励产假制度,参照《条例》中有关公民晚婚晚育假期奖励的规定,草案制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延长生育假期,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

     此前,广东等一些省份在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中,取消了晚婚假。

     湖北省拟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草案规定,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不过湖北拟增加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假奖励,与此前的30天晚育假相当。草案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嫁、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如何衔接?草案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草案明确: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服务奖励优惠待遇;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办

     草案规定,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至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针对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的情况,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本月2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这也就是说,如果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128天,产假时间其实并无变化。但亮点是,增加了配偶陪产假15天。

     另外,草案删除多条涉及“晚婚晚育”的条款,其中,删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并删除“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的规定”,这意味着,未来北京家庭可自主选择生育两孩的时间,同时,“晚婚晚育”也将画上句号。

     至于生育独生子女的奖励问题,同样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针对“两孩”时期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未来拟不再享受奖励及优待。此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又再生育的也将不再享受奖励,此前已经享受奖励费不退还。

     日前,山东省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于13日征求社会意见完毕。

     产假方面,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晚育假=158天。调整后,则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增加产假=15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至于婚假的时间,山东目前的婚假,如果是晚婚的话将是:3天婚假+14天晚婚假=17天。在新条例中,拟删除“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这一规定。

     上海市卫计委针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今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元旦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有晚育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至于到底延长多少天,上海市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届时将会明确。

     另外,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去年12月30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行,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

     《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这意味着,7天的晚婚假取消,只剩下常规的3天婚假。

     至于产假,《条例》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35天的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同时,配偶陪产假从10天增加至15天。这意味着,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对一部分女性来说,产假缩短了,但对于此前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女性,产假则增加了30天。

     另外,按照国家“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新条例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东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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