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专家释惑个中原委
2015/1/8 中国医学论坛报


据人民日报报道,今日上午(1月8日),备受关注的“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审宣判。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其室友林森浩。
在复旦投毒案件发生后,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故意杀人。法院认为,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8日上午10点,该案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二审庭审现场,被告林森浩在陈述上诉理由时,坚持“愚人节开玩笑”的下毒理由,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和杀人故意,自己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的液体进行了稀释。此后,双方就“是否是故意杀人”、“所投毒物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黄洋是否死于爆发性乙肝”等焦点展开辩论。庭审历经逾13小时的审理,复旦投毒案二审结束。

在二审庭审当中,最吸引人的部分是辩方请出“法医专家”就被害人黄洋的死因提出新的“意见”,认为黄洋是由于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而死;并且称,暴发性乙型肝炎死亡和林森浩投毒可能是独立的事件,现有证据没有支持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死。这个观点的提出相当于在二审庭审中投入了深水炸弹般轰动,同时也引起了更多人对于法医这个颇显神秘的职业的关注。中国医学论坛报特邀肝病学界和法律证据科学领域专家,结合此案例探讨暴发性肝衰竭的热点问题,并简单介绍法医工作中的相关情况。
暴发性肝衰竭热点问题探讨
如何鉴别HBV感染所致的急性肝衰竭
暴发性肝衰竭的发病机制尚未完全清楚,包括免疫机制及直接作用。某些肝毒性物质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可有或者没有明确的量效关系。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N-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半挥发性有机化学品,是一种高毒类物质,侵入人体后具有强肝脏毒性,多次长期摄入或者一次大剂量均可损害肝细胞。据报道,因黄洋摄入毒物从发病机制到发病时间上因果关系看十分密切,得出上述结论应该是可信的。
另一方面,由于有关黄洋的HBV感染病史没有公开,这里无法得出结论,即病毒因素是否相关。乙型暴发性肝炎系乙型肝炎病毒(HBV)所致的急性肝衰竭,其条件一定是患者感染了HBV。
乙型肝炎肝衰竭的发病机制以HBV引起的肝细胞免疫损伤及T淋巴细胞毒性反应为主。从暴发性乙型肝炎患者检出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病毒e抗原(HBeAg)及HBV DNA的期限均较非暴发性肝炎患者为短,同时抗-HBs、抗-HBe和抗-HBc特别是抗-HBcIgM出现较早,且滴度亦高。有心人可以深入了解和分析有关黄洋的HBV感染病史,应该不难得出正确结论。
最后一个问题,有无毒物中毒和乙型肝炎共同作用引起的可能?临床上一般采用一元论解释,就是用一个疾病解释,对于急性起病的情况更是如此。
以上文字节选自《中国医学论坛报》
作者: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全军感染病研究所 王宇明
法医鉴定:用证据科学捍卫公平正义
法医学鉴定工作范畴
在此案中,法医学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死者黄洋的死亡原因以及如果是中毒致死,那么是何种毒物所致。本案中判断被害人黄洋的死亡原因虽然是一个纯粹的法医学问题,但是由于涉及是否中毒、是否患有其他致死性疾病,因此,对鉴定人的素质和水平的要求都比较高,甚至不是一两个人可以完成的。鉴定人既要有丰富的法医学知识和经验,又要有相应的临床知识和经验。所以检方向法庭提交的鉴定意见是由上海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的多位鉴定专家做出的。
法医学鉴定启动和流程
法医病理学鉴定的过程,是充分运用各种检验、检查手段,充分运用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和临床医学等知识做出综合分析判断的过程;而法医临床学主要是从事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三期”评价[即休息(误工)、护理、营养时限]等鉴定,并非是对临床医学相关问题的鉴定。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审理中的作用
在二审庭审中,首先要明确辩方请出的“法医证人”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身份应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学界称之为“专家辅助人”),此身份的确定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添加的第7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弥补法官对鉴定意见审查能力的不足,最大限度减少因鉴定错误造成的错案,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到底具有什么样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开展鉴定、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专门性质证意见,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常有一些其他领域的“专家”针对本不属于自己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发表专业意见,甚至出现了一些假冒伪劣“专家”作出鉴定意见或者提出专门性意见的现象。
在此案中,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死者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这种毒物。这样一份鉴定意见首先要求其鉴定过程是科学的,同时出具的这份意见也会在法庭中受到辩方的质证,庭审中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就鉴定意见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公诉方的鉴定人也出庭对上述问题进行一一回应。不过,可以明确的是,辩方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是有争议的。该专家的鉴定执业类别是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床学,其只具备这两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并不具有临床医学知识,尤其不具备临床消化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因此,在现在的法庭审理中,出具的鉴定意见首先在鉴定过程中要保证其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同时法庭中也不再是一律采纳,科学的鉴定意见也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的“严格考验”才能最终成为定案的依据。
以上文字节选自《中国医学论坛报》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刘鑫 连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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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回顾
●2013年4月1日复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身体不适,有中毒症状
●2013年4月11日复旦大学报案。上海警方在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锁定黄洋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 黄洋经医院救治无效去世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开庭审理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8日上午10点,该案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今日(1月8日)上午10点,该案在上海市高院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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