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提案给医生有限责任豁免,你怎么看?
2015/3/11 中国医学论坛报

3月7日的全国两会医界代表委员座谈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医生更大的压力来自于精神压力”。对此,民盟有提案建议,修改法案规定医生的“有限责任豁免”权利,让患方也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
提案:意外救治,医生应有“责任豁免权”
“为了1%的希望,医生要承担99%被告上法庭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不少医生都会选择明哲保身,手术没把握成功就干脆不做。医生在治疗上将变得保守,甚至‘见死不救’,这种趋势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切身利益。”记者了解到,对于“医生豁免权”的理解,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法官赵梨渊曾在其论文中这样表示。
此次两会中的民盟提案,也正是针对上述现状而提,此提案内容为:限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对按医疗常规进行诊治而出现意外情况的医生予以有限责任豁免;有义务提供其他医疗机构的治疗、检查信息却故意隐瞒的患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提案如何理解?“限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患者也需在诉讼时提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院方的权利义务,否则院方所承担责任太大,工作上也会畏首畏尾。”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吴量主任给出了解读:“而医生的‘有限责任豁免’,是指限制患者(家属)的自主权利,实现医生对患者生命负责的目的,这种医生的特权也就是予以医生有限责任豁免的权利。”
案例:家属不签手术单,医生只能“见死不救”
不管在电视里还是实际生活中,患者一旦送到医院抢救,一张“术前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患者同意或家属关系人签字。但在更多时候,院方面临紧急救治时找不到签字人,只能眼睁睁看着病人耽误最佳救助时间。一位资深的妇产医生透露,她就经常遇见这样无奈的事情。
“有个孕妇送来我们医院,医生诊断产妇胎盘早剥,必须要尽快手术,否则胎儿很容易缺氧窒息死亡,母体也容易引发大出血。但产妇却坚持不肯手术,偏要自己生,家属也很固执,我们劝了半天都没用,最后耽误了时间,婴儿缺氧死亡,产妇大出血,最后也没能抢救回来。”
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肖志军案”。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的陪同下赴北京某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由于肖志军多次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事后肖志军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当地卫生局表示医院已尽责。
医生:“对此话题,我们不愿谈”
昨天记者采访了南京几家医院的医生,大多拒绝了对此事的看法,“虽然有想法,但真不方便说。”虽然不愿提及此提案,但一些医生的说法也侧面反映了当下医生压力确实很大。
“国内的环境不好,现在很多医生都去国外工作了,”昨天同样避开对此话题发表意见的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肾脏病科副主任医师程震说,他所知道的南京一所知名大学医学院毕业生中,有20%的人都选择了去国外工作。本来医生优质资源就缺乏的我国,医生再流向国外,这样会更加剧看病难看病贵,医患关系更为紧张的局面,“一名合格有经验的医生,至少需要成长10年左右(本科、硕士等)。可是,一条年轻的生命有可能瞬间就消失,”南京市中医院骨伤科主任医师、教授杭柏亚所说的是2012年发生的哈医大患者捅死年轻医生的事件。
“现在国内医生少,患者多,在这种环境下,医患关系想要得到根本改变还需要一个漫长过程。”杭柏亚说。
律师:医生可豁免,但患者不能独自承担
对于这则提案,本报发起的微博调查显示,73.7%的人表示“赞成,这能减少见死不救的现象”,也有26.3%的人表示“反对,这会扩大医生的权利”。
对此,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磊表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于此次民盟的提案,夏磊律师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我是赞成这个提案的内容的,给医生有限豁免权。”夏磊转而又说,“但是之后产生的意外不能完全让患者及家属独自承担,这样是不公平的。”那如何来改变这种局面?夏磊觉得,此时,国家应该来承担这个责任,建立一个第三方机构,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救助机制,“这样对患者和家属而言,才能得到帮助,且医患关系也才能越来越好。”
对此,有人认为扩大医生权利可减少“见死不救”现象,也有人认为这对于患者并不公平,你怎么看?请投票,你也可以到评论区发表你的意见!
来源:东方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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