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案例教医务人员如何维权
2015/3/17 中国医学论坛报

    

     被梅毒患者咬伤、连续9年被堵门口烧纸、被醉酒患者抓伤、治病前被恐吓、赖在医院不走、医疗费没人管……这些发生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的一些事,让人哭笑不得、叹息连连。该怎样依法应对,且让3位资深律师说说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封冠洪、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马新春、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高春利3位律师,从法律角度给医生、护士们支个招儿。

     案例一:医生被梅毒患者咬伤

     40多岁的患者刘某因为胃部不适到某医院做微创手术。住院期间,需要每天换药。一天早上8点多,当其他患者排队换药时,她拦住贾医生,非要贾医生给她先换药。

     鉴于刘某不是自己的管床患者,加上其他患者还在排队,贾医生就要求刘某稍等一会儿,先给排队等候多时的其他患者换药或等待刘某的管床医生来。这时刘某急了,大声斥责贾医生“不讲医德,没有送红包,没有找关系就不给治疗”。贾医生向其解释,刘某不听反而大声辱骂。刘某的管床医生赶过来,给其换了药。换完药,刘某没有返回病房,而是直接来到医生办公室,继续辱骂贾医生,并用双手死掐贾医生不让其离开。医院其他医务人员来劝解,却不想刘某咬了贾医生的手臂。后来还是其他医务人员告诉贾医生,刘某有梅毒。

     问题:

     该案例中,刘某明知道自己是梅毒携带者,却咬伤贾医生。刘某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碰到这些事情,贾医生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刘某故意咬伤贾医生,首先犯了故意伤害罪。其次刘某在医院闹事,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拘留和罚款。再次,刘某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却咬伤别人,属于故意传播传染病,应受到刑法处罚。碰到这样的事情,贾医生不能忍气吞声,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刘某进行拘留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贾医生可以要求刘某民事赔偿。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若干规定予以赔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案例二:连续9年在医生家门口烧纸祭奠女儿

     一位2岁的女孩患永存动脉干(非常复杂的心脏病,少见的先天畸形)到某医院心外科入院治疗。由于病情比较严重,术后风险大,医生详细向家长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征得家长同意后,为其做了永存动脉干矫治手术。术后小女孩出现脑死亡,医院紧急将其转入重症监护室。刚开始一周,小女孩的父母还到医院看望孩子,一周之后就不再出现。小女孩一直在医院住了一年多,这期间无任何人探望,没办法医院起诉女孩家长。后经司法鉴定,医院不存在过错,法院强制女孩家长接回小女孩。

     却不想,小女孩的主治医师从此遭了秧。每到逢年过节,女孩父母都会来到这名医生的家门口摆放小女孩照片,并焚烧祭奠,一直坚持近10年。最终医生受不了折磨,搬了家。

     问题:

     小女孩家长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医生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把患者(通常病情比较复杂治疗无望或花费较高)丢到医院不管不问,每家医院每年都会碰到这么几例。遗弃患者伦理道德不允许。单说我国法律规范就严惩这种行为,我国《刑法》第261条专门规定了遗弃罪,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中小女孩的父母自从小女孩脑死亡之后,就扔给医院不管不问达1年多之久,首先犯了遗弃罪。医院起诉时,可以首先告其遗弃。其次,走司法鉴定表明医生无治疗不当,小女孩父母却苦苦纠缠,连续9年到医生家门口焚烧照片祭奠,不仅影响医生的生活秩序,而且影响医生所在小区其他公民的生活秩序,且持续时间比较长,已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该医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小女孩父母承担刑事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案例三:即将成为新娘却被醉酒患者抓伤脸

     还有几天,小曼就要结婚了。医院人手不够,就没有提前请假。一天夜里2点医院急诊科收治一位醉酒患者。小曼为其测量血压时,却被其抓伤脸部。后来患者清醒,医生告知情况,患者却说自己在醉酒状态,对抓伤护士不知情,并拒绝付医疗费。在医院急诊科,几乎每个医务人员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醉酒患者殴打,他们认为这是常事儿,并表示早已习惯了。

     问题:

     醉酒患者打人在是否该免于处罚?针对医务人员“习惯”了的说法,您认为他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醉酒者打人可以免于处罚。对于醉酒者的处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若构成轻伤,醉酒者就属于犯罪,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向检查机关起诉;若是轻微伤或不构成轻微伤,醉酒者就构成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予以拘留和罚款,并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该案例中,醉酒者殴打医务人员,有主观过错,虽未构成轻微伤,但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进行治安处罚。对于类似事,医务人员不能隐忍,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否则会助长醉酒者气焰,不利于医务人员的从业安全。(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新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案例四:“抢救不过来,你们一家人都要完蛋”

     小刘是某患者的管床医生。由于患者病情比较严重,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几次下病危通知。小刘在与家属沟通签订病危知情书时,患者家属冷冰冰地看着小刘:“医生,我知道你家住哪儿,还知道你老婆、孩子在哪儿?如果治不好,你们一家人都要完蛋。”刚踏上工作岗位,就碰到这样的事情,小刘不知如何解决,选择了搬家。

     问题:

     碰到患者的恐吓医务人员有啥办法,能不能依法讨个说法?

     法律解析:

     医学的局限性和患者期望值过高常常发生矛盾。医疗纠纷中,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占多数。但医学有其特殊性,患者不能因为对治疗效果不满意而随意言语恐吓医务人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恐吓威胁罪名,但碰到这样的事情,医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维权,要求对恐吓威胁人员进行处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案例五:患者拒绝做检查,赖在医院不走

     58岁的李四感觉胸闷、疼痛,来到某医院治疗。做心电图检查,医生怀疑其有心梗症状,建议其做心脏造影检查,确定病症。李四却推脱说不愿做造影,让医生按照其怀疑的病症来治疗。在住了一周多,医生怎么劝都不配合,也不愿意出院。没办法,医生治好把每次与患者的谈话进行了录音。

     问题:

     案例中医生的做法是否合适?碰到这样拒绝配合医生治疗又不愿意出院的患者,有无法律规定医生应该怎样办?

     法律解析:

     患者来医院的目的是为治病,多数情况下都配合医生治疗,不遵从医嘱的占少数。碰到不配合治疗的患者,医生可以尝试多种方法和其沟通,若各种沟通无效,患者又不愿意出院,医生要做好各种心理准备。案例中,医生选择把谈话录音,是一种自我防护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碰到不愿出院又不配合治疗的患者,时间较长的,医院可以报警或提请诉讼,通过法律强行送出。

     案例六:医院和科室共担无主患者医药费

     某医院120拉来了一位外伤患者,头部出血。医务人员为其治疗时,发现其有精神障碍,且找不到家属。住院治疗20多天,医生、护士负责其一日三餐,并每天为其擦洗,后来将其送到救助站。患者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000多元,医院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却不符合规范,没办法医院选择和科室共同承担,医院负责占大部分的检查费、药费,科室负责小部分的治疗费、换药费。

     问题:

     无主患者治疗费用,医院选择和科室共同承担,是否合适?

     法律解析:

     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机构,有义务救治病情危急患者或“三无”患者。这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但履行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要替患者承担医疗费用。我国没有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没有法律要求医务人员为“三无”患者或家庭贫困患者“埋单”。

     该案例中,对于无主患者的治疗费用,医院和科室共同承担通常是管理。但这样做侵犯了医院的权益,更侵犯了医务人员的权益。因为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却由他们担责了。

     发生类似事后,如果医务人员被扣钱太多,不想承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起诉医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扣发合法、合理,但数额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的规定,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

     来源:医药卫生报;作者:常娟 文晓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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