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联特辑】应对医闹9大法律常识
2015/6/29 中国医学论坛报

    

     “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将其纳入刑法罪行。”——关于“医闹”的最新法律进展

     医联,国内领先的医生实名社区,专注服务医生人群。我们在意的绝不仅仅是一人一时的得失,而是医生人群就业、生活、待遇的方方面面。医联是一个独属医生的实名社区,每一位联友都是需要真诚以待的盟友。当医闹成为恶性公共事件的标签时,医联将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专业法律讲座,并筹备面向联友的免费法援热线服务。

     以下精选了5月法律讲座精华和联友们提出的9个问题,同时由合作法务团队整理回答,如果你觉得我们有心,不妨收藏或转给身边需要的朋友。

     1医疗类纠纷适用哪些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2软暴力(媒体失实报道)如何面对?是否可追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面对不实医患纠纷、医疗事故媒体报道,当事医务人员、当事医院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相关媒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患方及家属签署的一系列文件、沟通、知情同意书是否具有对应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书都是医院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些文件将作为查明案件事实、证明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的证据使用,但是并不能成为医院免责的证据。

     4民营医院私自以某知名医院或某知名医生为其宣传,可从哪些方面维权?首先,由代理律师到公证处或具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物证鉴定中心保全数据电文和电子物证的证据,以证明该医院实施了多次、长期、以营利为目的的借用他人肖像或名义进行宣传的事实。然后,可向该医疗机构发送律师函,可要求协商赔偿,也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人民法院。

     5在无医学治疗指征而患方拒绝出院时,可如何操作?首先,由主管医生向患者送达出院通知书,出院通知书要详细说明是否达到出院标准及出院医嘱,并要求医务处工作人员或医院律师到场见证。若仍不出院,医院医务处或医院律师向该患者送达停止侵害、要求出院的律师函,并每日送达医疗费清单及催款单。若依旧占床不出院,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并可申请强制执行,在准备好急救措施的情况下,配合执行法官,完成执行任务。

     6老年人,多子女,术前个别子女签字同意手术(授权委托人),术后非授权委托人以其未签字同意为由干扰医疗秩序要求赔偿时,应当如何应对?是否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第一,手术知情同意书需要患者本人、受托人或患者法定代理人之一签字确认即可。第二,任何人都不可以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可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未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权利的主张的次序不受是否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签字的影响。

     7一个动静脉内瘘手术的病人,由于术前谈话不具体,术后患者出现了可能出现的内瘘闭塞,患者家属不依不饶,要求赔偿,如何从法律角度解决?术前谈话以书面为准,提到有内瘘闭塞可能即可认定告知充分。

     8当病人认为签术前同意书就是在为医生免责时,应该怎么解释?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有风险的诊疗操作时,需要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这是法律对医疗机构的要求,要求履行告知义务,若该义务履行存在瑕疵或错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医生朋友们必须重视。知情同意书并不可免除医疗过错责任。同时,通过知情同意书可强调诊疗行为的风险性,增强患者认识风险、理解风险的能力,在风险发生后能更进一步理解医生,有效降低医患间因不理解而产生的矛盾。

     9如果已经遭受了患方对医护人员的言语甚至肢体攻击怎么维权?当患者对医护人员进行言语甚至肢体攻击时,医护人员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名誉权、荣誉权、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恶劣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侵害严重甚至对医护人员造成精神创伤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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